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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嘉定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养老机构:
为维护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民政局联合修订了《嘉定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经区政府同意予以印发,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
2017年8月15日
嘉定区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为维护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定价目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依法登记设立,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明确照料护理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动态公布本区保基本养老机构目录;并根据养老机构的硬件设施配置、护理服务规范、入院评估及入住老年人的满意率等各项指标,对保基本养老机构进行分级评定,并向社会动态公布评定结果。
保基本养老机构是指纳入本市民政部门公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目录内的养老服务机构。
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养老机构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保基本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余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区级政府主办的事业单位性质且纳入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镇级政府(含街道、嘉定新城、工业区、菊园新区)主办且纳入保基本范畴的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非政府主办,但承担本地区政府职能、纳入保基本养老机构范畴的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制定和调整养老服务收费应以养老机构实际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促进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
调整养老服务收费应保持一定的梯度,对已经入住的老人与新进入住的老人有一定的区别,以渐进的方式逐步达到统一。
第五条 保基本养老机构收费包括基本养老服务收费、膳食费、代办服务性收费。
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是指床位费和护理费。
保基本养老机构原则上应考虑满足本地区户籍老年人的入住需求。新增保基本养老机构不得以特需等形式和名义,设立超基本标准的床位或开展超基本标准的护理服务;本细则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存在超标床位或超标服务的,应按区民政部门规定逐步清理、规范。
第六条 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基于不同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实行分级定价。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成本实行分别核算、合理补偿。政府投入和社会捐赠不计入成本。政府投入是指财政性建设资金。
床位费成本分摊方式按机构核定床位数测算。床位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费用支出。
(二)公用费用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能源费、办公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日常运行费用,以及收住老年人生活、保健和文化娱乐活动等必需品费用;
(三)其他正常运行费用支出。
护理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费用支出;
(二)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业务培训费用。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保基本养老机构申请制定或调整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应向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民政部门初审后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区价格主管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制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保基本养老机构申请制定或调整床位费、护理费基准价标准,应向区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民政部门初审后拟定嘉定区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后报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区价格主管部门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制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保基本养老机构在具体制定或调整本机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时,根据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嘉定区养老机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本机构基本养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并经其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申报材料包括:
(一)养老机构登记材料;
(二)养老机构基本情况。有资质的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两年经营状况的审计报告,有服务外包行为的,应进行延伸审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应说明投入情况。新建养老机构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行管理等相关资料;
(三)现行收费标准,拟制定或调整的金额和幅度;
(四)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理由;
(五)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已入住老年人影响的分析;
(六)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七)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区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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