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嘉定区关于规范保留保护村农村宅基地
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解决农户建房问题,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重大民生工程。为进一步规范本区保留保护村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规范农户建房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沪府令1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农委规〔2020〕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本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牵头研究制定宅基地及农户建房的申请要件和审批流程,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调查统计,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及时将农户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规划资源部门,建立健全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机制。区规划资源局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布局宅基地,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满足合理的宅基地用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农村宅基地及其房屋确权发证等相关手续,指导各镇人民政府(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镇)编制郊野单元村庄规划。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农户建房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做好细化明确农宅风貌建设要求、推进实施乡村建筑师制度、组织落实向农户推荐通用图纸等工作。
各镇负责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及建设的审核批准和具体管理,建立健全镇级联审联办机制,由镇政府(管委会)分管领导负责召集联席会议,由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建设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组成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联席会议,加强日常管理,优化审批流程,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要在镇政府(管委会)指导下,不断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做好农户建房申请审查、公示等工作,建议将农户建房事宜列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切实维护村民利用宅基地的合法权益。镇联席会议会同村级组织共同做好农户建房资格审查、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二、 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村级组织接到农户建房申请后,应当对农户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农户的申请条件、已有宅基地及使用情况、成员人数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在本村范围内将农户成员人数、建房位置、宅基地和建筑占地面积、建筑方案等相关信息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村级组织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其他书面申请材料报送镇政府(管委会);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村级组织应当召集集体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村级组织报送的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其他书面申请材料进行统一集中受理。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和用地人数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村级审查、公示程序是否履行到位等;镇规划土地部门负责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建房层数和高度、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等;镇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建房图纸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房屋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建筑形态是否符合本地区风貌管控要求等。
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报镇联席会议审议后,由镇政府(管委会)对农户宅基地申请做出审批决定,合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严格按《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沪府令16号)规定审批,房屋建筑面积由各镇结合实际另行规定,制定细则后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资源局备案。镇政府(管委会)应当在收到村级组织报送的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其他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应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镇政府(管委会)在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农户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期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各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审批情况分别报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资源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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