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区农民就业的实施意见
各镇、街道、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相关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农民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9〕35号),进一步促进本区农民更高质量、更加充分就业,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跨区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本区户籍农民实现跨区就业,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就业援助基地除外)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月缴费基数低于当年本市职工基本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1.2倍的,在享受市级跨区就业补贴的同时,可享受该项配套补贴。
2.补贴标准
按照市级跨区就业补贴的标准进行1:1配套补贴(目前为每人每月210元)。
3.补贴期限
与市级跨区就业补贴的期限同步。
二、低收入农户专项就业补贴
1.补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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