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嘉府规〔2019〕2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
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区管集团公司:
区审计局制订的《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0日
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对本区区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审计条例》《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区级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债券等。
第三条 区审计局按照国家、本市和《嘉定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建设周期较长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项目,区审计局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决算进行分阶段、全过程的跟踪审计。
第五条 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六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中社会关注度高、使用财政资金数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以开展绩效审计。
第七条 区审计局在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八条 区审计局以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及调整的约定为基础,对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区审计局实施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时,可以一并对社会中介机构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第二章 审计计划和审计实施
第十条 区审计局在对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区审计局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并附上已编制完成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在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审计时,可以向社会购买服务。区审计局向社会购买服务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区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区政府、市审计局的要求,对具备审计条件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储备计划库。
第十四条 对总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或总投资1亿元以下,但涉及重点基础设施、重大民生等区政府重点关注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由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审计。
对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未列入审计计划的动迁安置房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由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实施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对出具的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区审计局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进行质量检查。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特殊情况,经区政府批准,区审计局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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