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印发《嘉定区四大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嘉定新城、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动我区四大产业集群创新发展,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制定〈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推动四大产业集群创新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嘉府发〔2016〕36号)和《嘉定区四大产业集群企业认定办法》(嘉经〔2017〕12号)有关规定,结合嘉定实际情况,特制定《嘉定区四大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公布。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2017年12月4日
嘉定区四大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快推动我区四大产业集群创新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推动四大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嘉府发〔2016〕36号,以下简称“政策”)的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优质项目落地和重点企业发展(政策第2~5条)
(一)申报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即可,下同)
1、新引进的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1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且该项目第一年实缴资本需达到注册资本30%以上并在3年内完成认缴;
2、增加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项目或1亿元人民币的内资项目,且该项目第一年实缴资本需达到注册资本30%以上并在3年内完成认缴;
3、经认定的重点领军企业、重点培育企业、重点孵化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
(二)申请材料
1、新引进项目第一年实缴资本达到注册资本30%以上的证明材料;
2、企业增资及实缴资本达到注册资本30%以上的证明材料;
3、重点孵化企业与孵化器签订的租赁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4、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说明事项
企业主要经营者是指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每家企业仅一人能申报。
二、支持企业整合上下游产业链(政策第6条)
(一)申报条件
1、并购国内外高端品牌的,且并购活动经区经委备案的企业;
2、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区级总部型企业。
(二)申请材料
1、市级总部机构认定文件复印件;
2、经备案的《嘉定区企业并购备案申请表》;
3、企业并购成功证明材料;
4、并购国内外高端品牌的,需提供高端品牌证明材料;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说明事项
实施并购和产业整合的,需先向区经委备案。
三、支持企业改造提升(政策第7~9条)
(一)申报条件
经认定的四大产业企业,经区发改委、经委、科委等职能部门推荐申报,并获得国家级和市级认定、立项或扶持的各类重大研发、技术改造、产业化等项目。项目成立时间以国家和市相关部门认定、立项时间为准。
(二)申请材料
1、国家或市相关部门认定文件复印件;
2、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说明事项
扶持资金确定后,首批拨付3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余下70%。
四、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政策第10条)
具体参照《嘉定区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五、支持企业产品区内应用(政策第11条)
(一)申报条件
注册在嘉定且经营期满一年以上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购买由经认定的四大产业企业生产的符合区四大产业指导目录的产品进行示范运用。
(二)申请材料
1、购买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2、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和国内先进水平的查新报告复印件;
3、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支持企业首台套突破、示范应用和系统集成(政策第12条)
(一)申报条件
自主研发生产并获得国家或市级部门认定的高端智能装备首台套突破、示范应用和系统集成项目的生产企业。
(二)申请材料
1、国家或市级认定文件复印件;
2、产品的首次销售合同复印件及证明材料;
3、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七、支持企业举办重大活动和拓展市场(政策第13条)
(一)申报条件
1、经区经委备案的并由区内四大产业企业主办或承办,且活动主题符合嘉定区四大产业发展方向及产业定位的市级以上重大商务活动。
2、参加市级以上且活动主题符合四大产业方向的博览会、交易会等商务活动的企业。
(二)申请材料
1、经备案的《嘉定区四大产业举办重大活动备案表》;
2、活动相关情况介绍;
3、活动相关合同复印件、相关发票复印件(须证明所发生费用与该活动有关)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境外活动需要企业参会人员护照或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5、具有影响力的媒体公开报道或活动视频;
6、展会期间工作图片(需含公司名称或标志);
7、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三)说明事项
1、企业主办或承办各类活动需提前1个月向区经委备案,并于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2、企业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市级以上的重大商务活动,是指有中央、省市级领导或相关官方机构参与,并在业界产生广泛影响力的商务活动,不包括企业培训、参观、产品发布、展销等活动。
3、企业在嘉定区外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市级以上的重大商务活动,原则上必须有相关官方机构共同主办或承办。
4、企业主办或承办的各类市级以上的重大商务活动费用,须凭借活动相关合同及相匹配的发票予以认定后支持。
5、参展费用支持仅限于展位费,不包括展位搭建费、运输费等其他费用,每家企业最高申请6个标准展位。
八、支持企业进行技术研发(政策第14条)
(一)申报条件
研发项目技术达到国际和国内先进水平,具有与项目核心技术相关的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且上年度项目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已获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
(二)申请材料
1、《嘉定区四大产业重点技术研发项目情况表》
2、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3、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和国内先进水平的查新报告复印件;
4、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证明复印件;
5、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项目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九、支持企业建设功能平台(政策第15条)
(一)申报条件
1、首次经认定的国家级或市级重点实验室;
2、首次经认定的国家级或市级检验检测平台;
3、首次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或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申请材料
1、国家级或市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或市级检验检测平台、国家级、市级、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证明文件复印件;
2、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
3、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十、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政策第16条)
按照《嘉定区产学研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科〔2017〕13号)执行。
十一、支持企业建立各类技术研发机构(政策第17条)
(一)申报条件
1、首次被评为国家级、市级、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
2、首次被认定为“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
(二)申请材料
1、被评为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2、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十二、支持企业进行标准制订(政策第18条)
(一)申报条件
企业参与相关标准制订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
(二)申请材料
1、标准化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文本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2、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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