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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宝山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宝山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宝山区财政局 2017年2月24日
宝山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3号)的精神,加大支持、鼓励、引导创业的力度,以创新创业促进就业、以创新创业推动本区转型发展,进一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现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秀创业项目落地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区人社局主办或联办的创新创业项目评选中获评为优秀的创业项目。
(二)补贴条件
优秀创业项目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且在本区注册经营36个月以内的创业组织或评选结束后12个月内在本区注册,并正常经营满6个月,可享受此补贴。
(三)补贴标准
给予每个优秀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本区注册经营36个月以内的小微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
(二)补贴条件
创业组织带动本区户籍劳动者(含实际居住地为大型居住区的特定人员)就业,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此补贴。
(三)补贴标准
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补贴。本补贴每年申请一次,每个组织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四)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一)补贴对象
在本区获得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的创业者。
(二)补贴条件
贷款人在贷款期限内还清贷款本息或贷款虽发生逾期但借款人在上海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代位清偿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可享受此补贴。
(三)补贴标准
在实际发生利息金额,扣除市级政策补贴后,剩余部分给予贴息。
四、创业者房租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本区注册登记36个月以内的小微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本市户籍劳动者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
(二)补贴条件
创业组织在本区租用商业性用房且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此补贴。
(三)补贴标准
按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900元的补贴。
五、达标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一)开办费补贴
1.补贴对象
各街镇(园区)、社会化机构设立在宝山区的创业场地、创客空间等。
2.补贴条件
创业场地、创客空间等的运营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创业服务或企业管理相应专业资质,拥有一定规模的场所及配套基础设施,创业服务功能完善,并经区人社局、发改委、科委、经委、商务委和财政局等部门共同认定达标的创业孵化基地,可享受此补贴。
3.补贴标准
按照实际开办费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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