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宝月府〔2015〕30号
关于《宝山区月浦镇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征地
撤队人员外来媳妇外省市户籍配偶社会保障的
暂行办法》的补充办法
各村、居民区:
根据沪人社农发(2011)39号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原宝月府(2009)81号文《宝山区月浦镇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征地撤队人员外省市户籍配偶社会保障的暂行办法》所涉及相关口径有所变化,小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只适用于征地落实保障,即只针对征地人员实施镇保政策,故对原文进行补充,具体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适用人员,是指2003年10月征地镇保政策实施以后,所在生产队土地全部征用时被征地人员的外省市农业户籍配偶其户口未能按政策迁入本市的,为落实社会保障的人员范围。
二、适用对象
1、2015年4月前已征地撤队人员的外省市农业户籍配偶(以下简称一类人员)
2、2015年4月后新征地撤队人员的外省市农业户籍配偶(以下简称二类人员)
三、补贴落实方式及标准
1、外来配偶若就业由录用单位为其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若失业以“零活就业”方式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外来配偶以“零活就业”方式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期间,以当年度小城镇养老保险为标准给予补贴。
四、补贴办理规定
1、先缴后补: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外来配偶,办理时需带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个人实名制银行卡、缴费凭证(材料全部为原件)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每半年受理一次(时间分别为1月、7月)。
2、补贴年限:该补贴仅限于零活就业缴费期间享受,补贴期限为自户口迁入本市起15年(含劳动就业阶段的缴费年限)。
如补贴对象已经被单位录用,并按月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其本人必须前往中心办理停止零活就业缴费,补贴相应停止。
五、经费筹措
1、一类人员征地项目已经结束,经费由镇征地专户支出。
2、二类人员为新征地人员,由征用地单位按动迁当年度镇保标准为基数并按每年8%递增的标准一次性支付15年经费。
3、以上两类人员的补贴经费由受理中心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六、其他事宜
其他未尽规定要求仍按照宝月府(2009)81号文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5日
月浦镇办公室 2015年5月28日印发
(共印40份)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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