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出资监管、监管、委托监管国有、集体企业:
按照2018年3月22日区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要求,《宝山区国资委、集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出租出借房屋及经营场所管理的实施意见》修订后,经2018年4月9日区国资委第13次党政班子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宝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11日
附件:
《宝山区国资委、集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出租出借房屋及经营场所管理的实施意见》
宝山区国资委、集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企业出租 出借房屋及经营场所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区国资委、区集资委监管企业出租出借房屋及经营场所的管理,按照集约管理、制度管理、安全管理、租税联动管理的原则,规范租赁行为,严格各项管理措施,推进企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区国资委、区集资委监管企业,包括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出资监管、监管、委托监管的国有、集体企业,以及由区国资委、区集资委及区国有独资公司控股50%以上(含50%)的控股企业和区国资委归口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企业)拥有、管理或受托管理的房屋及生产经营场所,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的出租出借房屋及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将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场地及构筑物等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租赁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的行为。
三、企业为出租出借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有本单位生产经营最高管理权限的人员为出租出借管理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抓好本单位、本企业系统出租出借房屋及经营场所的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资经营和安全工作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有效运行,实现保值增值目标。
四、企业出租出借房屋及经营场所管理须按照集约管理、制度管理、安全管理、租税联动管理的原则,采取统一规则、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监管的方式开展工作。
企业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出租出借管理工作,并建立各项规范化的出租出借房屋及经营场所管理制度。
五、企业出租出借的房屋和经营场所应当是取得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房屋和场所,或者是企业为依法代管房屋和经营场所的代管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六、企业出租出借的房屋和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租条件。对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和防灾等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和场所一律不得出租出借。
七、企业房屋及经营场所出租出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公开招租的方式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招投标、竞投、协议租赁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八、企业出租出借房屋及经营场所应根据其房屋及经营场所价值并综合考虑房屋及经营场所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通过企业法定的决策程序确定出租房屋及经营场所的租赁底价。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出租房屋及经营场所的租赁底价提出评估意见。
九、企业应当对外公开拟招租的房屋及经营场所信息。公开的信息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房屋及经营场所的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等基本信息;
(二)拟招租的期限、对象和必要的条件;
(三)拟招租房屋及经营场所的底价;
(四)招租的形式;
(五)注册登记、税收管理的基本要求;
(六)接受投诉的单位和联系电话;
(七)其他信息。
十、承租人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承租人应是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企业根据意向承租人的报价、资信、实力、房屋及经营场所承租用途等综合因素选择确定承租人。
十一、企业在出租出借房屋及经营场所时,必须严格审核承租人的基本情况,签订租赁合同前,必须查验承租人的营业执照、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书或者拟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不得以出租出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向无营业执照、无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照、无法提供各类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出租房屋和经营场所;不得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出借房屋和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出借房屋和经营场所。
对出租出借给外地户籍个人的房屋和经营场所需由担保能力的个人或其他企业、经济组织提供担保。
十二、承租人一旦确定,企业应当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产、场地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等基本情况;
(二)租赁期限;
(三)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四)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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