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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规〔2019〕4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培训机构的规范发展,对满足市民群众多样化学习需求,促进全民学习和终身学习,建设学习型社会具有积极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促进发展和规范管理并行,进一步加强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行业管理和行为监管、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积极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管理体系,努力形成政府依法管理、行业规范自律、社会协同治理的培训市场综合治理格局。
(二)基本原则
——全面覆盖。全面梳理各类培训机构的服务类型,将各类培训市场业务纳入管理范围,杜绝管理盲区。
——依法规范。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管理的规则、标准、过程、结果等依法公开。依法保护培训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综合治理。明确部门分工和协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力度,创新优化管理举措,提升管理实效。
——社会共治。落实培训机构主体责任,行业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治理,鼓励社会各界共同监督,提升治理水平。
二、明确准入规则
(一)细化机构设置规定。细化各类培训机构设置规定,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依法引导相关主体有序进入培训市场。明确不同类型培训机构的设置方式,按照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登记等不同情形,建立统一明确、简明易行的准入标准、服务流程和监管规则。
(二)完善分类设置标准。根据不同行业建立完善相应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开展准入和监管工作。针对培训市场出现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坚持引导其规范发展。
三、健全监管机制
(一)完善统筹管理机制。教育部门总体牵头协调培训市场综合治理工作,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管、文化旅游、体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健全市、区、街镇联动的培训市场综合治理体系。按照属地化、网格化管理要求,由市级相关部门制定政策和标准,各区政府统筹协调区属职能部门和街镇,通过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巡查发现、监督检查、违法查处机制,推进行政审批、登记注册、行业主管、行政执法等各环节有序有效衔接。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互联网+监管”。完善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强化跨领域、跨部门的联合激励和惩戒工作。
(二)厘清部门监管事权。对文化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等培训活动,实施全覆盖监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旅游、体育、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在标准制定、行政审批、风险研判、人员资质和培训内容监管等方面的统筹协调作用。教育部门牵头管理文化教育等培训机构工作,对经其许可的培训机构做好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工作,对经其许可的培训机构做好监督管理。民政部门牵头做好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做好营利性培训机构的依法登记和各类无需许可的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资金风险防范。督促培训机构落实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第三方审计制度,规范收费和退费行为,强化预收资金安全保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场监管、财政、税务、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部门健全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机制,建立资金监管和业务管理平台,探索实施履约保证保险、第三方支付、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等方式,进一步降低预收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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