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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档案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
重点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档案局,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办公室(秘书处),各市级机关、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办公室,各档案馆:
《上海市重点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4月9日上海市档案局第1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重新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原《上海市重点档案管理办法》(沪档〔2009〕33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档案局
2020年4月10日
上海市重点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点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上海市档案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重点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档案,是指本市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重点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优先保护、强化监管,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本地区的重点档案管理。
法人、其他组织负责对本单位所存重点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提供利用,并监督和指导所属单位的重点档案管理。
公民有义务依法维护重点档案安全。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点档案损失的,由市或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组织依法查处。
第二章 重点档案的范围及确定
第七条 市重点收集、保管和监督管理档案的范围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市重点档案基本范围如下:
(一)本市市级党和国家机关保存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本市市级国家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保存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
(三)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在下列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
1、本市组织或者承办的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国际性会议;
2、本市行政区域重大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宗教等活动,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实践,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宣传、教育活动,科技、文化、体育和宗教等领域的重要节庆或赛事活动;
3、市重点建设工程,包括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工业骨干投资项目、市政府实事工程项目;
4、市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5、本市重要成果,包括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市哲学和社会科学研究、市决策咨询研究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奖励的成果,国内首创并对本行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成果(含知名品牌),市级以上(含市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本市创作并获得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重要奖项的文化艺术作品及文学作品,市重大临床医疗成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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