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切实做好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
社会保障办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委员会、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安分局、医疗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7〕15号)和本市相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的拟订
区人民政府发布《拟征地告知书》后,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将拟征地范围、拟征收的集体农用地面积、所属村组等相关拟征地信息及时告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订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征地告知书》的文号。
(二)拟征收土地的范围和面积。
(三)拟征收土地所属村组(以下简称“被征地单位”)。
(四)落实就业和保障被征地人数的计算方法。具体为:被征地人数=被征收的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中年满16周岁的本市农业人数(含被征地时正在服兵役的战士)。其中,年龄计算以征地批文印发日期为时间界限。
(五)办理就业和保障手续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办理单位”)。
(六)落实就业和保障以及户籍信息变更登记的具体办法。
二、被征地人员的产生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征地批文抄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征地批文中的征地范围和面积,按照已公告的被征地人数计算办法确定被征地人员的总数。其中:征地前被征地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由相关镇(乡)规划土地部门准确提供;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中年满16周岁的农业人数由相关公安派出所提供。
(三)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被征地单位产生具体被征地人员的方案,并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其中,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继续适用往年已经形成的被征地人员产生方案的,也应在被征地单位内重新公布,并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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