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印发《上海市查处城乡规划
违法行为规定》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规〔2020〕13号
《上海市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规定》已经2020年4月23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上海市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规定》(沪规土资执规〔2015〕336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查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维护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秩序,规范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由规划资源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
第三条(原则)
查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正当、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查处违法案件,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区级部门管辖权)
城乡规划违法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内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巡查和抽查,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及时制止。
第六条(市级部门管辖权)
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管辖下列案件:
(一)已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发生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
(二)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已由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等规划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发生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
(三)上级部门指定管辖或者交办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
(四)在全市范围有重大影响,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
前款规定的案件,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管辖。
第七条(管辖争议)
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共同报请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
第八条(督促办理)
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发现区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对有管辖权的违法案件不及时查处,或者对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可以发出督办通知书。
督办通知书应当载明完成查处工作的期限,以及逾期未能完成查处的处理措施。
第三章 程序
第九条(立案)
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涉嫌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核查。经核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二)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第十条(确定承办人员)
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确定两名以上的承办人依法开展调查。承办人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人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与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执法公示)
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十二条(调查职权和措施)
规划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进入涉嫌违法现场进行勘测;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证据和取证要求)
依法取得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均可作为案件查处的证据。
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伪造、隐匿、篡改证据,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询问调查)
办理案件需要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记载询问的时间、地点和询问地点等,并由受询问人签章确认。
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作为当事人代表陈述意见的受询问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以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现场勘测)
现场勘测由承办人实施,并制作现场勘测笔录。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测绘成果。
第十六条(评估鉴定)
为查明事实,需要对建筑工程造价或建筑物、构筑物单体出售所得价等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评估或者鉴定的,规划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规划资源部门查办规划违法案件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下列记录方式,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将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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