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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气象局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联合印发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进一步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认定、服务和管理,现将《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气象局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24日
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气象灾害防御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认定、管理和服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处于特殊地理位置或者属于特定行业,在遭受灾害性天气时,易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间接对城市运行产生较大影响的法人单位。
第三条 市、区两级气象、应急及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务、文旅、卫健、海事、通信等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开展监督和管理。
市、区两级气象部门加强面向重点单位的预报预警服务工作。其中,中心城区及上海水域范围内气象相关工作按属地化原则由市气象局统筹开展服务。
第四条 确定重点单位应当根据其暴露度、脆弱性和气象灾害发生的概率及其强度等因素综合考虑。一般可将下列气象灾害防御主体可以认定为重点单位:
(一)在建的市级以上重大建设工程的业主单位;
(二)学校、医院、火车站、民用机场、客运车站码头、旅游景区、酒店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运行管理单位;
(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销售单位;
(四)通信、电力、广电及自来水生产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公用企事业单位;
(五)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六)其他对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有较大影响或容易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严重安全事故的单位。
具体认定标准见附录一。
第五条 市气象局、市应急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基层应急管理单元设置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需要,依照认定标准,确定重点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其他符合认定标准的单位可以申报成为重点单位。
第六条 市气象局建立重点单位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应急和行业主管部门共享。共享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重点单位类别、高敏感天气类型、高影响灾害种类和应急预案等。
重点单位要及时反馈更新相关信息,首次认定时应填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信息登记表》(详见附录二),并及时反馈至市气象局。
第七条 重点单位的性质、规模、所处位置等发生重大改变,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经市气象局会同市应急局及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及时将该单位移出重点单位名录。
第八条 重点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在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中包含气象灾害防御章节。
重点单位应当每年组织至少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和存档。
重点单位应当对职工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对重点岗位的员工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新员工上岗前应当接受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第九条 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代表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对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负全面责任。
重点单位应明确至少1名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人员较多或生产经营场区分散的重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分片区确定若干应急管理人,并将人员信息报送市或所在区气象和应急部门。
第十条 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了解本单位气象灾害风险和防御情况,统筹安排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二)确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落实相关职责;
(三)为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提供必要的设施和保障,确保本单位相关防御措施落实到位;
(四)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气象灾害发生期间,及时组织本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与气象、应急部门工作联系,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信息,及时向气象部门报送本单位气象灾情;
(二)承担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培训、预案演练、设施维护、情况报告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气象灾害发生期间,及时传播气象预报预警及防御等信息,协助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组织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工作;
(四)完成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应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并统一保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易受影响的主要气象灾害种类,灾害风险点与危险源的具体部位;
(二)明确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责任部门及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应急演练计划等文件,及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记录;
(四)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清单、风险定期排查记录和整改情况记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情况及传播方式,防御设施、装置、器材数量和清单;
(五)发生的气象灾害情况记录;
(六)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上述(三)、(四)、(五)项所列资料,通过重点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等方式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安装预警接收软件或手机短信、传真、电子显示屏、手机客户端等方式,接收并播发市、区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市、区两级气象部门及所属气象台站应为重点单位获取气象信息提供便利,建立信息传输通道,至少通过一种渠道向重点单位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重点单位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及时通过有效途径在单位内部传播,并安排相关人员进入岗位,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切实采取防御措施。
第十五条 气象灾害发生后,重点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局、应急局等报告受灾情况。
第十六条 重点单位要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排查,记录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和风险点,并加强防御措施。主要包括:
(一)暴雨内涝风险排查,重点排查地下空间、隧道下立交等积水危险区域,以及地势低洼排水不畅、降雨过程常积水、常需抢排积水、积水现状未改善或未改造、历史上出过灾情的区域等;
(二)雷电灾害风险排查,重点排查建(构)筑物防雷设施和强弱电雷电防护设施完好情况,以及年度检测情况等;
(三)大风灾害风险排查,重点排查建(构)筑物店招店牌、屋顶附着物或临时设施、玻璃幕墙、临时工棚、危棚简屋、大型树木、户外宣传栏等;
(四)道路结冰风险排查,重点排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易受道路结冰影响或背阴路段等;
(五)暴雪风险排查,重点排查临时工棚、危棚简屋、上下匝道、桥梁、农业设施等易受暴雪影响的地方等;
(六)高温风险排查,重点排查易燃易爆仓储情况,食堂食物冷藏情况,户外工作人员防暑降温措施落实情况等;
(七)低温风险排查,重点排查农作物防冻措施、露天作业机械防冻防滑措施、外露自来水管防护措施,雨雪天气后易发生积水路段及高架下方冰挂的情况等;
(八)大雾风险排查,重点排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机场、轮渡客运码头、岛际水运交通、港口作业码头等运营管理部门应对预案是否科学可行有效。
第十七条 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组织定期巡查。定期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二)气象灾害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及维护保养情况;
(四)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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