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落实上海扩大开放重大举措,推进“四大品牌”建设,进一步加强商标行政保护,提高执法监管效能,打造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高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商标,是指在上海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侵权假冒,确需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重点商标实行名录管理。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市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条 保护名录管理工作坚持部门协同、分类监管、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海关等部门以及外省市知识产权部门的协作,建立完善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互认和协同保护工作机制。
第五条 下列注册商标,可以申请纳入保护名录:
(一)本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二)在本市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国内、外商标;
(三)在本市遭遇侵权假冒,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
(四)符合本市“四大品牌”建设要求和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扶持商标、培育商标;
(五)其他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要求的注册商标,市知识产权局可以主动纳入保护名录,也可依照下列方式纳入保护名录:
(一)经相关市级及以上单位推荐;
(二)经负责组织、举办或承办重大活动(项目)的相关政府部门推荐;
(三)由各区知识产权局依商标权利人申请受理后审核上报。
(四)其他纳入保护名录的方式。
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将注册商标主动纳入保护名录时,商标权利人应当配合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关商标注册证明;
(二)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
(三)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经推荐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推荐单位应当要求商标权利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推荐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注册证明;
(二)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
(三)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推荐单位应当将推荐函和商标权利人提交的材料一并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第九条 商标权利人主动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应当向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注册证明;
(三)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上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shanghaishi/2021/0531/1421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