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区委、区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街道,各区级机关,各人民团体,区属企业集团:
现将《黄浦区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根据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黄浦区委组织部
上海市黄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黄浦区财政局
2020年5月11日
黄浦区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市委决策部署,更加主动地服务全国和全市发展大局,打造黄浦最优综合营商环境,营造黄浦良好人才生态,努力培养支撑区域高质量发展的高水平人才队伍,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立足黄浦实际和发展优势,坚定实施人才强区战略,集聚和培养一批站在各领域科技前沿、具有国际视野和产业化能力的领军人才,为持续提升黄浦城区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提供强大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申报对象及范围
在黄浦区行政区域内的法人(机关法人除外)和非法人组织(上述两类组织以下简称“所在单位”)中工作和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可提出申报。
(一)所在单位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机关法人除外)或者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
2、注册地、税务登记地之一在黄浦区行政区域内。
对黄浦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其他单位经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评议可适当放宽条件。
(二)申报人员
1、申报人员需符合以下申报标准(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1)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2)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按相关规定延迟退休的,应距离延迟退休年龄5年以上)。
2、申报人员应当在具备“品德素质优秀”,即“具有坚定的政治品德、优秀的学术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条件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专业贡献重大:在相关领域已取得较突出的创新成果,为黄浦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2)引领作用显著:能够在本区、本市、全国乃至世界范围内引领本专业、本领域的发展方向,起到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3)发展潜力较大:本人或其团队在相关领域显示出明显的创新能力、研发优势和发展潜力,团队成员具有较大发展潜力。
(三)下列人员不在申报范围
1、已获得黄浦区(含原卢湾区)“自主创新领军人才”、“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的人员;
2、已入选“上海领军人才”等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员。
3、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区管企事业单位领导。
三、选拔原则
以提高人才的创新创业能力为核心,把握基本原则,深入实施黄浦区领军人才选拔培养计划。
(一)聚焦重点、服务发展。聚焦本市人才高峰工程重点领域,对标黄浦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定位开展领军人才选拔工作。
(二)立足一线、实绩突出。以在企业管理、科技创新、生产经营、社会事业等一线岗位上创造优异成绩的带头人为选拔重点。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及时公开选拔工作信息,严格规范选拔程序,切实加强选拔全过程监督。充分发挥专家评审、社会信用核查、大数据测评等评价方式的作用,提高选拔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四、选拔平台
黄浦区领军人才选拔设立金融、专业服务、商贸旅游、科技创新和创业、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体育、党建和社会治理、高技能九个平台,具体设置如下:
(一)金融平台
推荐要求:人才具有丰富的金融行业从业经验,业绩出色,成果突出,是团队带头人,业务能力受到行业权威机构及同行认可,所在单位及其个人积极推动外滩金融集聚带建设,在行业内有较高影响力。
牵头部门:区金融办
责任部门:其他相关推荐部门(单位)
(二)专业服务平台
推荐要求:人才在城市规划和设计、财务和会计咨询、法律、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领域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显著的实践成就,在推动企业及行业发展中成绩突出,为黄浦区打响“上海服务”品牌作出重要贡献。
牵头部门:区金融办
责任部门:区商务委、区建管委、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其他相关推荐部门(单位)
(三)商贸旅游平台
推荐要求:人才具备出色的经营管理能力,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创造出较高的经济效益,对提高黄浦区商贸流通质量和效率、促进文化创意产业、深入推进全域旅游建设、推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打响“上海购物”品牌贡献突出,为服务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作出有益探索。
牵头部门:区商务委
责任部门:区文化旅游局、区国资委、其他相关推荐部门(单位)
(四)科技创新和创业平台
推荐要求:人才及所在单位对科技研发、创新创意高度重视,人才或通过创新发展、或通过自主创业,取得一定成果并显示出较高发展潜力。
牵头部门:区科委
责任部门:区人社局、区国资委、其他相关推荐部门(单位)
(五)教育平台
推荐要求:人才及所在单位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等领域作出较大贡献或取得突出成就,人才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教学理念新或管理能力强,水平和能力为广大教育工作者认可。
牵头部门:区教育局
责任部门:其他相关推荐部门(单位)
(六)卫生健康平台
推荐要求:人才及所在单位在公共卫生、基础医学、生物医药等产业创新研究、深耕奉献,人才或长期工作于医疗一线岗位,或从事相关学术研究,或为区医联体建设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级提升作出显著贡献,专业能力和科研水平为同行专家认可。
牵头部门:区卫生健康委
责任部门:区科委、其他相关推荐部门(单位)
(七)文化和体育平台
推荐要求:人才及所在单位在哲学社会科学和思想政治、各类文化艺术和体育竞技等社会事业领域成绩突出,对黄浦区打响“上海文化”品牌贡献显著。
牵头部门:区委宣传部
责任部门:区文化旅游局、区体育局、其他相关推荐部门(单位)
(八)党建和社会治理平台
推荐要求:个人及所在单位在党组织建设、区域化党建、社会组织建设、社会治理、社会工作和社区工作等方面取得出色成绩。
牵头部门:区委组织部
责任部门:各部门(单位)党(工)委、党组、其他相关推荐部门(单位)
(九)高技能平台
推荐要求:人才长期工作在业务一线,熟练掌握专业技能,具备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能力和优秀的教学带徒能力,能够带领一支本专业领域技能人才团队。其中已转入经营管理岗位、离开业务一线的高技能人才不纳入本领域申报范围。
牵头部门:区人社局
责任部门:区发改委、区总工会、区国资委、其他相关推荐部门(单位)
五、选拔流程
黄浦区领军人才选拔工作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申报主体为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每家单位一般每次限申报2人,同一平台限申报1人。对特别紧缺急需的人才,经区人才办评议通过,选拔工作可启动特别申报通道。
(一)推荐自荐
推荐方式分为单位推荐、专家或社会团体举荐和个人自荐三种形式。同一推荐人选仅可选择一种推荐方式。
1、单位推荐
(1)各申报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党组织隶属或联系服务关系向各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推荐人选。申报人员需填写《黄浦区领军人才申报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报表》)并准备相关材料复印件,包括身份证、荣誉奖励证书、近年来发表的主要论文论著、参与重大项目证明、知识产权证明、企业单位及个人纳税证明等。
(2)没有行政和党组织隶属关系的申报单位可以直接向行业、专业领域所对应各选拔平台推荐人选,推荐人选材料由各选拔平台进行初审。
2、专家或社会团体举荐
专家或社会团体将材料交至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由单位审核后按“单位推荐”要求择优推荐。
3、个人自荐
人才将材料交所在单位,由单位审核后按“单位推荐”要求择优推荐。
(二)部门初审
各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收到推荐人选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部门推荐意见,根据推荐人选的行业、专业领域向相应平台申报推荐,但同一推荐人选仅可报送至一个平台,不可多平台重复申报。报送推荐人选的部门需配合该平台牵头部门和其他责任部门共同开展选拔培养相关工作。
(三)平台复审
各选拔平台汇总推荐材料后,由平台牵头部门与各责任部门(含相关推荐部门)共同组织复审,申报人数较多或专业性较强的平台应组织专家评议或同行评估。各平台牵头部门出具本平台复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交区人才办。
(四)组织遴选
区人才办汇总各选拔平台人选推荐材料,组织开展征信评价、专家评议等工作,召开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会议确定候选名单,报区委、区政府审议。
(五)公示命名
候选人选经区委、区政府讨论审议后形成拟入选人选名单。拟入选人选经社会公示(一般为7个自然日)后如无异议,则正式命名为“黄浦区领军人才”,由区委、区政府授予证书。
六、培养措施和考核管理
黄浦区领军人才选拔后的培养期为3年,自选拔次年1月1日起计算。
(一)培养措施
1、创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人才自主领衔作用,支持和鼓励人才申报承担重大科研项目、领衔承担重大工程建设或科研攻关,引导和鼓励人才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开展创新研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领军人才申报中央、市级各类人才培养项目,优先从领军人才中遴选区党代会代表、区人大代表和区政协委员。
2、搭建领军人才成长发展平台。通过举办专题研修班、主题论坛或成果展示等形式,促进领军人才之间沟通联系,积极选送领军人才参加市委党校等市级及以上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高级研修班(培训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能力。
3、发挥领军人才决策咨询作用。适时组织领军人才参加区委、区政府召开的区情通报会、形势报告会以及重大决策咨询会,由相关部门组织的服务于黄浦重点产业和区域发展的专家论坛、圆桌会议等,充分发挥领军人才在政策制定、规划管理和重大项目论证等方面的参谋咨询作用。
4、实施黄浦区领军人才资助计划。对每位领军人才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专项资助(其中中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追加不超过10万元专项资助),通过政府引导、所在单位为主、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方式,形成领军人才资助的长效机制,具体包括:
(1)资助办法
区人才办于黄浦区领军人才选拔后次年上半年启动专项资助资金申请工作,当期入选的黄浦区领军人才经个人及团队申请、单位同意并推荐上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组织评估等流程确定资助标准。区人才办一次性将专项资助资金拨付至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账户,该资金在黄浦区人才发展资金中列支。
专项资助资金采取集中自愿申请遵循“统一部署、集中申请、一次实施、人才自愿”原则,领军人才未按时申请专项资助资金的视作自行放弃,同时中期评估后不得追加申请专项资助资金。
(2)资金用途
专项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支出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的:①自身建设;②国内外交流合作与研修培训;③文献资料费用;④处理知识产权事务;⑤改善工作生活条件;⑥解决特殊困难;⑦其他人才及其团队发展所需的费用。领军人才所在单位在下拨的专项资金中列支以上费用,列支时执行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得截留、转让或挪用,不得计提管理费,但可以列支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预决算、审计等费用。
各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区人才办对资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资金使用情况不当,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严重的要撤销资助计划,追回所提供资助等。
(二)考核管理
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军人才考核管理办法。对领军人才实施目标管理,突出对创新能力、业绩贡献、领衔作用、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领军人才实行动态管理。
1、首年考核: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负责领军人才培养首年考核工作,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和业务能力,于培养期首年12月底向区人才办书面报告考核总体情况。
2、中期考核:区人才办于培养期第2年下半年启动领军人才中期考核工作,考核方式采用个人自评、单位评价、主管部门推荐、信用核查和专家评议等形式,考核内容包括品德素质、领衔作用、业绩贡献、创新创业、团队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其中资金使用情况需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结果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参加考核人数的30%。中期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领军人才可追加申请不超过10万元专项资助资金。
3、期末报告:培养周期结束后,领军人才所在单位需提交人才培养情况报告、项目总结报告和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其中中期考核为“优秀”并追加申请专项资助资金的,需同时提交专项资助资金第三方审计报告。
4、终止培养:培养期间领军人才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终止培养,所在单位须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区人才办,区人才办将终止领军人才培养,并视情对专项资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出意见:
(1)在培养期内违法违纪的;
(2)因个人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并后果严重的;
(3)因离职、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再适合继续培养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
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列入黄浦区领军人才选拔培养计划的人员,一经发现并查实后,立即取消“黄浦区领军人才”称号,对已拨付的专项资助资金予以追回,并启动跨部门信用联动惩戒。对于不配合区人才办开展培养和考核管理工作的所在单位,将取消该单位下一届“黄浦区领军人才”的推荐资格。
七、工作要求
(一)重视宣传、广泛发动。黄浦区领军人才选拔培养是一项具有战略性的工作。各部门(单位)要重视宣传、广泛发动,鼓励本领域内各单位和优秀高层次人才踊跃参与“黄浦区领军人才”申报工作;要主动发现人才,争取将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杰出贡献、发挥引领作用的优秀人才纳入视野。
(二)健全体制,优化环境。各部门(单位)要以黄浦区领军人才选拔培养工作为契机,进一步健全人才工作体制、加大优秀人才开发培养力度、优化人才综合生态环境、完善人才事业发展平台,努力构建人才高地与产业高地互为支撑、人才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深度融合的良性机制,营造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为黄浦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创新动力和人才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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