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加强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管理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最严格的保护制度”的重要指示,按照《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和本市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管理部门在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上的分工和责任,强化日常保护管理,并结合优秀历史建筑行政审批事权下放情况,现就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保护条例》规定,明确分工,上下配合,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综合协调、业务指导以及《保护条例》规定的相关事项。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以及受市局委托的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装修)设计方案受理工作和项目监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使用功能调整、消防设施变动、房屋立面改动等需办理施工图审查的非居住类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装修)工程的建设管理。
各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负责居住类优秀历史建筑、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无需办理施工图审查的非居住类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装修)工程的建设管理。
各街镇城市网格化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及网格化管理。
二、日常管理
(一)建立信息联系网络
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落实具体管理部门和专人,与优秀历史建筑所有人、使用人以及物业管理单位建立信息联系,及时沟通有关保护管理方面的信息,做好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并通过《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告知书》(附件1)明确告知其应当承担的保护责任与义务。
(二)加强维修督修
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优秀历史建筑日常维修养护的监管,并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措施,督促和指导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有关的物业管理单位严格按保护管理要求维修养护和实施物业管理,杜绝失修失养。对未履行修缮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三)严格转让出租管理
优秀历史建筑产权转让或出租时,转让人或出租人应向受让人或承租人说明保护要求。双方应对保护的责任与义务作出书面承诺,双方的《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承诺书》(附件2)等文件应作为转让或出租合同的附件。
(四)强化日常监管
各街镇城市网格化管理部门应根据《保护条例》要求,对优秀历史建筑实施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擅自拆除、擅自修缮、违章搭建、破墙开店等危害优秀历史建筑的违规行为。
对违反《保护条例》规定,如擅自修缮、装修,未按具体保护要求设置、改建相关设施,擅自改变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不符合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或者相关技术规范,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或者从事危害建筑安全活动,需进行执法处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三、修缮(装修)工程管理
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装修)工程按照工程规模和技术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于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装修)工程项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办理:
1、房屋所有人或受托单位通过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总门户下的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进行网上“一站式”申报,并上传房地产权证(房屋无产权证的,提供权属证明文件)、建筑所有人委托书或授权文件(由受托单位申报的)、总平面图及项目情况说明等材料。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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