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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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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规〔2020〕1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力度保市场主体

  (一)加大减负稳岗力度。落实本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对符合条件的春节期间支持疫情防控企业及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企业,给予补贴扶持。将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制定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加大环评“放管服”改革力度。降低企业用电、用气、物流成本。(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金融支持。落实人民银行支小支农专项再贷款政策,支持银行加大普惠金融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民营、中小微企业的绩效考核激励机制,增加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引导商业银行积极推出融资续贷产品。对中小微企业扩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费率、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实施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和信贷奖励政策。鼓励银行为重点企业制定专门信贷计划。(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引导开拓国内市场。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通过政府采购、鼓励研发等形式,向国内延长产业链条。支持企业对接国内各大电商平台和各行业、各区域大宗采购项目,培育支持网络购物、在线教育、在线办公、在线服务、数字生活、智能配送等新业态新模式,开拓国内市场销售渠道。(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裁员行为。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五)加大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落实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的政策。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发放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鼓励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推动个体工商户登记网上办理,支持个体工商户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公章的应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多措并举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六)挖掘内需带动就业。推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试点,助推文化创意产业繁荣发展,优化旅游资源布局扩大服务供给,促进养老产业加快发展,鼓励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培育国内服务外包市场,创造就业岗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文化旅游局、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增加投资创造就业。实施重大产业和事业投资项目就业影响评估,明确带动就业目标,政府投资项目充分考量带动就业因素。通过加快推进旧区改造、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增加更多就业岗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稳定外贸扩大就业。探索进一步降低制度性成本。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合理降低保费。引导企业增强议价能力,鼓励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建设国际营销服务体系,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做大做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稳定外贸企业就业岗位。(市商务委、市司法局、上海海关、上海银保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培育壮大新动能拓展就业空间。认真落实《上海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大力实施新一代网络基础设施(“新网络”)、创新基础设施(“新设施”)、一体化融合基础设施(“新平台”)、智能化终端基础设施(“新终端”)建设行动,创造就业机会。制定促进本市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促进平台经济形成发展新优势,拓展就业渠道。(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宽渠道保居民就业

  (十)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本市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加大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力度,发挥社会组织吸纳就业、稳定就业和保障民生的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扶持创业带动就业。降低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不低于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机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企业可免于提供抵押、质押方式的反担保。引导“双创”示范基地、专业化众创空间等优质孵化载体承担相关公共服务事务。实施返乡创业能力提升行动。对返乡人员首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各区可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支持劳动者依托平台就业,按照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引导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就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等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全面推进灵活就业登记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经申请批准后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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