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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狱管理局防控传染病管理规定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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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狱管理局文件

 

沪司狱规〔2020〕2号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关于印发《防控传染病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监狱、局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防控传染病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7月10日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2020年7月20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办公室                   2020年7月22日印发           (共印3份)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

防控传染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规范监狱传染病日常防控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在狱内的发生、传播和流行,维护监狱公共安全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规章,结合上海监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控原则)监狱传染病防治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诊疗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主要适用于监狱全部在押罪犯的传染病预防、治疗和管理,以及监狱区域内民警、职工及外来人员的传染病防控。

第四条(防控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种类均为本规定防控内容,其中肺结核、病毒性肝炎、艾滋病等易在狱内发生、传播和流行的传染病、新发的或社会暴发流行的传染病对监狱安全造成影响的均作为重点疾病进行防控。

第五条(机构和职能)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管理部门为传染病防控主管部门,负责全局日常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社会或监狱发生重大疫情时,局成立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全局疫情的防控处置,各监狱相应成立本单位应对疫情工作小组。

各监狱成立常态化传染病防治工作小组,具体落实日常传染病防控工作。各监狱要建立健全卫生防疫制度,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监狱生活卫生部门负责管理和协调本监狱传染病防控工作。监狱卫生所负责传染病病人的发现、监测、初步诊断、登记、报告、治疗、跟踪和康复;负责传染病的隔离、消毒和医疗废物处置等工作。

监狱总医院为局传染病诊疗、救治和医疗业务指导单位,设立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局传染病防控的日常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负责协调与社会相关专业技术部门的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传染病业务培训工作。承担全局传染病病犯的诊疗与救治,在医疗范围内进行业务指导,并接受处置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任务。

监狱总医院、监狱卫生所防疫工作应有专人负责,设防疫岗位,配备传染病防治人员。

第六条(联防联控)遵循疫情防控属地化的管理原则,与属地(当地)疾病防控部门构建联防联控机制,接受监督、指导、督导。监狱应加强与地方医疗防治机构的合作,寻求指导及技术支持;发生重大疫情时,及时报告,配合地方疾控机构对事件的调查与评估,遵照要求采取积极措施进行疫情控制。

第七条(经费使用)监狱传染病防疫经费列入局专项经费预算,主要用于传染病检查与治疗、疫源消毒、药物预防、疫苗接种、防疫物资职业暴露防护和业务培训,对传染病专管监区应加大防疫经费投入。防疫经费应当合理使用,专款专用。

 

第二章  控制传染源

第八条(新收体检)承担新收任务的监狱,应建立新收罪犯传染病检查制度,对新收入监的罪犯要认真组织包括肺结核、肝炎、艾滋病、性病等内容的健康体检,并详细记录在体检册。

第九条(健康普查)监狱应对在押罪犯每2年进行1次健康普查,每年进行1次肺结核筛查;对有传染病史、吸注毒品史、接触食品工种罪犯应每年进行1次专项健康检查;对重新收监罪犯,均应进行肺结核、艾滋病检查。对肺结核、艾滋病专管监区的护理犯释放前应进行一次体检。

十条(疾病转送)经体检和就诊而查出的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及时隔离治疗或隔离观察。监狱诊断有困难的,应当立即转送监狱总医院明确诊断;在转送前和转送途中认真做好隔离防护工作。监狱总医院对来诊疑似和传染病人要及时检查诊断,符合住院指征的要及时收入院治疗。疑似病人一经确诊,应及时通知押犯所在监狱卫生所。

十一条(接触者排查)罪犯一经确诊为传染性疾病如肺结核、艾滋病等,应进行密切接触者排查,对排查出的密切接触罪犯及民警进行相关传染疾病的筛查排除。

第十二条(病情告知)监狱、监狱总医院应保障传染病犯基本医疗权利,不得隐瞒、拖延病情。对罪犯被确诊为传染病的,应当告知罪犯本人。

对于未治愈而应释放的传染病犯,应将治疗情况和指导治疗意见告知患者,督促其到地方防疫部门和医疗机构继续接受治疗和随访,监狱做好相关告知的证据保全。对于艾滋病、治疗期肺结核出监病犯,监狱应通知患者户籍地或居住地疾控中心做好转介工作。

 

第三章  切断传播途径

第十三条(内务卫生管理)监狱应加强罪犯内务卫生管理,安排罪犯定期洗澡、理发、剃须和洗晒衣被。新收入监罪犯实行被服“零带入”,个人物品应及时清理和消毒。罪犯的衣被、毛巾、牙刷等个人生活用品应专人专用,分开放置;剃须刀须集中保管、单个放置、定期消毒;监舍床位及罪犯生活用品严格实行内务单元化管理。肺结核、艾滋病专管区应单独设立固定的洗晒场所。

第十四条(环境卫生管理)监狱应加强狱内环境卫生管理,采用药物或其他措施开展以除害灭虫为重点的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灭鼠工作,防范地区性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督促各监区清理死角,保持环境清洁。监区、监舍应当保持空气流通,监舍每日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清新;配备必要的消毒杀菌设备,对监舍、炊场、盥洗室、厕所、储藏室等生活卫生场所要定期消毒,做到无异味。

第十五条(饮食饮水卫生管理)监狱应加强饮食、水源、粪便的管理,严格按食品卫生安全规范和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管理饮食、饮用水,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必须消毒,指定地点倾倒。监狱医疗机构按照市卫健委要求设立医疗排污系统。

第十六条(日常行为管理)监狱应加强对罪犯的日常行为规范管理,阻断毒品、针具等违禁品流入狱内,杜绝罪犯在狱内纹身、多人合睡一铺以及与他人性行为。

 

第四章  保护易感人群

第十七条(免疫防保)监狱应配合地方防疫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工作,提高易感人群及密切接触者的免疫力。

第十八条(营养配膳)监狱应当对传染病犯进行合理配膳,适当增加营养,提高疾病的治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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