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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住房保障体系,促进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制订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不含临港产业区公租房公司的房源)的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等管理工作。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临港新片区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户籍人口。其中主城区房源,按照《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为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价格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运营机构)
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指定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具体负责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和经租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主体)
申请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主体可以是个人申请人(包括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下同)或者单位申请人(包括单身员工、员工家庭,下同)。
1.个人申请人分单身申请和家庭申请两种:
(1)单身申请:本人为申请人。
(2)家庭申请: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2.单位申请人: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由单位提出申请,但是入住员工必须满足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相应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条件)
(一)申请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或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二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3.单位申请人,要求单位设立在临港新片区,且所属员工应当与单位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承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金和限定期限内办理出上海市居住证(限期12个月内提供);房屋租金由单位直接支付或者单位提供担保后由员工直接支付
(二)申请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临港新片区无产权住房;
2.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优先申请:
1.对临港新片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
2.符合临港新片区产业发展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产业、信息产业、技术研发等企业;
3.因临港新片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引进各类特殊人才的单位,也可以单位申请方式提出申请;
4.其他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审核同意的情况。
第七条(申请方式)
临港新片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应当设立受理窗口,并根据规定的申请受理期限,集中受理临港新片区范围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
第八条(申请材料)
个人申请人(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含单位初审意见);
(二)个人申请人(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个人申请人(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及相关办理证明;
(四)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
(五)申请人在临港新片区无产权住房的承诺书;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个人申请人(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七)个人申请人(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八)其他相关材料;
(九)单位申请人还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等材料复印件。
第三章 审核供应
第九条(受理)
临港新片区公租房运营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收件单,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收件日为受理日;提交的申请材料尚未齐备的,临港新片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应当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第十条(审核)
临港新片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公租房供应的准入条件,开展核查工作。居住证年限、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和婚姻状况核查主要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单位初审意见为依据,在受理后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年限以提出申请之日为截止时点,前溯计算。
住房状况核查由管委会明确的住房保障机构实施,在收到委托书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核查结果报告。
核查期间,临港新片区公租房运营机构可以向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的主申请人)及其工作单位征询相关情况,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临港新片区公租房运营机构经核查,认定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认定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核未通过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供应标准)
单身申请人可租赁一套一居室住房;申请家庭可租赁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住房;企事业单位集体承租的可以拆套分居室出租,但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第十二条(轮候)
临港新片区公租房运营机构根据房源情况,对在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进行排序,建立轮候名册。经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同意后,将轮候名册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网站上公示。
临港新片区公租房运营机构按照轮候名册,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三条(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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