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沪发改规范〔2020〕12号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银行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沪府[2020]27号),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滚动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上海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指导意见》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
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
上海虹桥商务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上海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贴息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贯彻落实《上海市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2020-2022年)》,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滚动推进实施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第二条(优惠利率信贷专项支持方向)
鼓励合作银行建立上海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优惠利率信贷资金,总规模达到1000亿元以上,重点支持以下领域:
1、新型网络基础设施(新网络):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等为代表的新一代通信网络基础设施。
2、新型科技基础设施(新设施):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教基础设施、产业创新基础设施等为代表的科技基础设施。
3、新型平台基础设施(新平台):以互联网数据中心、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等为代表的平台型基础设施。
4、新型终端基础设施(新终端):面向城市管理或社会服务重点领域的传统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或智能终端系统,包括智能交通基础设施、智能消费和物流基础设施、智慧能源基础设施以及互联网教育、医疗、文化基础设施等。
第三条(贴息支持范围)
在合作银行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上海市相关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重点对以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为主、能形成显著规模和经济社会影响力的建设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贴息支持。原则上对数据中心等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指标的项目,购买土地或不含重要功能的房屋建设项目,以流动资金贷款为主的项目,以及已享受有关政府资金其他贴息的项目,不享受本贴息支持。
1、市级建设财力支持“新设施”中的科教基础设施,“新基建”重大示范工程;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新平台”,“新设施”中的产业创新基础设施,以及 “新终端”项目和工程包;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网络”项目;以上项目总投资规模不低于1亿元。
2、临港新片区、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张江科学城、虹桥商务区专项资金择优支持本区域内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总投资规模低于1亿元的项目,原则上由所在区支持。鼓励各区出台支持本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
第四条(合作银行选择)
合作银行负责组织受理信贷项目,开展独立审贷和信贷风险控制,对项目进行贷款和日常监管。合作银行主要条件如下:
1、提供专门优惠利率。在符合有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优惠贷款利率应在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基础上予以一定优惠:3年(含)以下为一年期LPR减40个基点,3年至5年(含)为一年期LPR减10个基点,5年以上贷款利率不高于4%。
2、具备相应信贷规模。合作银行原则上应为政策性银行、开发性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以及其他持续在沪经营、综合贡献度较大的商业银行;其中,全国性股份制银行应在沪设有经营分支机构,目前在沪对公信贷余额不低于1000亿元。
3、设立快速审贷通道。设立不少于200亿元的“新基建”信贷资金,并设置快速审批通道优先安排审批,一般在4周内完成贷款审批工作。
4、建立专门服务力量。具备较好信贷服务能力,并针对“新基建”建立专门信贷制度和团队。
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战新办”)会同相关单位,以优惠性、稳定性、便利性、竞争性为原则,按照上述条件择优选择一批合作银行,报市政府审定;市战新办每年初对上一年审贷和放款等情况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合作银行名单;其他有关银行满足上述要求,可及时申请纳入合作银行名单;贷款贴息期间,若LPR出现重大调整,由市战新办会同相关单位视情况调整优惠利率及贴息标准。
第二章 贴息规则
第五条(贴息方式)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项目单位必须凭提供贷款的合作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按季度通过合作银行向相关资金管理部门申请贴息。贴息资金按本意见第三条由相关资金分别统筹安排。
合作银行的优惠利率贷款原则上为人民币贷款,仅限于项目贷款,不包含流动资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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