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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朗读


沪科规〔2020〕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特制定《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26日


上海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本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高质量发展,推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支撑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和《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载体”)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平台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主要包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大学科技园等。

  

  第三条  本市开展载体培育体系建设,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大学科技园等不同的发展方向、阶段、形态,构建起全市有梯度、有层次的载体培育、服务、管理体系。通过培育不断提高载体的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四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本市载体进行动态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中大学科技园由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负责管理、指导。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内的载体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载体培育标准

  

  第五条  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标准:

  

  (一)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成立并实际运行超过1年。

  

  (二)孵化场地集中,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3个资金使用案例。

  

  (四)拥有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创新创业载体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五)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5家,且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

  

  (六)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企业占比不低于30%。

  

  (七)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能够向入驻企业提供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

  

  第六条  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众创空间标准:

  

  (一)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成立并实际运营超过1年。

  

  (二)具有完善的基础服务设施,能够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其中所提供的服务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3名,并聘请兼职导师不少于3名。

  

  (四)已协议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或年内新注册入驻企业不低于5家,企业入驻时成立一般不超过24个月。

  

  (五)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可以提供专业平台、供应链服务、资源对接、投融资对接等一种或多种服务,能够整合资源,提供具有专业技术基础的线上线下联动,实现信息沟通便利化。

  

  (六)每年开展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创业相关活动不少于10次。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工作机制,包括项目遴选、流转或淘汰机制、信息管理和创业导师工作机制等。

  

  (七)对同一品牌众创空间多基地连锁经营的,统一按照一区一法人主体多基地方式培育。

  

  第七条  纳入本市载体培育体系的大学科技园标准:

  

  (一)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为依托,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与所在地区联动发展,相关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纳入所在地区科技、教育、产业发展规划。

  

  (二)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运营时间满1年,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60%以上。

  

  (三)具有总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

  

  (四)园内在孵企业、入驻团队达25家(个)以上,其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团队占比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团队占比不低于30%;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团队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五)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六)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

  

  (七)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能够提供场地、资金和服务等支持。

  

  第八条  本办法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载体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其中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无成立时间要求。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须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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