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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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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交行规〔20205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

《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已经202091日第1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1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130日止。《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通知》(沪交轨〔20165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

 

一、根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九条与《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制定本守则。

二、凡进站、乘车的人员,应当遵守本守则。

三、乘客应当遵守以下有关票务管理的规定:

(一)乘客应当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并配合轨道交通企业查验,不得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的乘车凭证或者逃票;

(二)乘客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乘客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企业可以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票款;

(三)乘客不得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四、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免费乘车待遇的乘客,凭有效证件,经轨道交通企业查验后,可以免费乘坐本市轨道交通(磁浮线除外)。

五、乘客须在安全线内有序排队候车,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上、下列车应当注意站台间隙;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屏蔽门、安全门警示灯亮,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倚靠车门;车到终点,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六、老、幼、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下车,其他乘客应当主动让座。

七、乘客可以免费带领两名身高1.3米(含1.3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两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不得单独乘车。

八、乘客所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23千克,体积不得大于0.2立方米,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并不得污损乘车环境或者影响其他乘客正常乘车。

九、凡进站、乘车的,禁止下列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或者车站内其他有禁行标志的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列车、围墙、栅栏、闸机、站台门;

(四)强行上、下车,扒门和吊门;

(五)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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