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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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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规划资源局 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促进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经信规范〔2020〕10号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等15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发改产业〔2019〕1762号),推动本市生产性服务业载体建设,带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相融相长、耦合共生,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我们修订了《关于促进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 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2020年10月13日

关于促进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等15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发改产业〔2019〕1762号),推动本市生产性服务业载体建设,带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相融相长、耦合共生,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培育现代产业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上海加快“五个中心”和“四大品牌”建设要求,聚焦党中央交付给上海的“三大任务”,围绕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发展,聚焦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明确产业定位、确定发展方向、突出区域特色,推进产业链延伸、产业集聚和创新联动。以产城融合和产业综合体建设为核心,坚持规划引领,鼓励创新用地供给,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能级,保障两业融合用地需求,打造现代产业发展新高地,推动上海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科学布局,产业集聚。充分发挥各区产业基础和区位条件优势,形成与国土空间规划相统一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布局。

——市区联手,突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市区联手,以区为主,突出产业发展重点,加大区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培育力度,因地制宜地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

——规范建设,建管并重。明确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标准,优选主体,加强规范,稳步推进;加强对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管理,定期开展复审评估。

——区区合作,优势互补。推动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通过公共服务平台等开展联动合作,实现各园区协同创新、优势互补。

三、产业定位及发展目标

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要根据《上海市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建设指引》倡导的发展方向,重点推动总集成总承包、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及信息化服务、检验检测、节能环保服务、金融专业服务、专业维修、专业中介、教育培训及知识产权、商务咨询、服务外包、人力资源服务、品牌建设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发展,突出研发、运营、销售、结算等总部经济形态,建设一批空间布局合理、产业特色明晰、配套服务完善的功能区域,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联动发展;培育一批创新活跃、效益显著、质量卓越、带动效应突出的两业融合发展区域,为制造业高端化、专业化提供配套服务,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形成一批具有价值链高端、高能级服务、高附加值的产业承载区域,提升产业链上下游整合能力,培育生产性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挖掘本市经济新增量,推动本市经济高地建设。

四、规划布局

为进一步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创新用地供给,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和效率,有序推进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利用,盘活存量工业用地,适应未来产业多元融合发展趋势,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要以郊区新城、中外环区域以及中心城区等为布局重点,打造产业集聚、功能齐全、布局合理的园区载体,最终形成近百家、总占地超万公顷的功能区发展格局。

五、建设程序

(一)市级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授牌

市区两级经济信息化委、经委(科经委、商务委),发展改革委、规划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共同协调推进对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建设、指导、授牌、推进和评估。各区相关部门具体负责对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申报和具体组织推进。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申报受理,并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予以授牌和复审评估。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上、下半年各受理一次申报。

1、申报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园区单位,可以向所在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提出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授牌申请:

(1)符合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规划要求,产业定位清晰,有明确的发展重点,特色鲜明;

(2)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

(3)有明确的四至范围,符合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布局规划要求;

(4)有具体的建设目标和明确的建设周期;

(5)有规范的开发机构和运营管理机构履行管理、监测、统计、服务等职责,并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

(6)能提供适合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具有完善的环境基础设施、便捷的交通条件等;

(7)规划开发区域内生产性服务业须达到一定规模。

2、申请材料

(1)基本情况表(格式详见附件);

(2)申请单位和相关区域的基本情况;

(3)四至范围图、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4)业态发展和形态建设情况;

(5)区域环评审批意见;

(6)基础管理情况;

(7)其他必要材料。

3、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向所在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

(2)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规划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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