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目的和依据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参与临港新片区企业贷款服务的积极性,降低金融机构经营风险,加大对临港新片区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银发〔2020〕46号)和《关于促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高质量发展实施特殊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19〕20号)的文件精神,临港新片区设立1亿元规模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为加强对风险补偿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用于支持金融机构对临港新片区企业贷款发生坏账而设立的政策性风险补偿资金。
第三条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全权管理和使用风险补偿金。
第四条 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循环使用、加强监督、按比例补偿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风险共担模式和合作条件
第五条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与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合作开发专为临港新片区企业提供的信用贷款、抵质押贷款和担保类贷款,并实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共同分担贷款坏账风险的机制。
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逐笔承担40%的责任风险,剩余60%的责任风险可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风险评判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由金融机构逐笔承担20%的责任风险,担保公司逐笔承担40%的责任风险;2、由金融机构逐笔承担30%的责任风险,保险公司逐笔承担30%的责任风险;3、金融机构逐笔承担60%的责任风险。责任风险包括贷款本息、罚息、滞纳金、以及相关贷款追偿费用,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按照承担的责任风险比例进行损失补偿。
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承担责任风险的贷款单笔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合作的金融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临港新片区内的金融机构,原则上应以银行为主,以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为辅。
2、对纳入风险补偿金所涉及的贷款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合作银行年化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基准利率上浮50%,其他合作金融机构年化贷款利率若超过基准利率上浮50%,其超出部分及所对应的责任风险由其自行承担,贷款期限原则上最多3年,按规定尽职尽责追索不良贷款,并做好统计工作;
3、按规定及时、准确申报信贷风险补偿相关数据;
4、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签订风险补偿金合作协议。
第七条 合作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
2、以临港新片区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对纳入风险补偿金所涉及的贷款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和收费,年化担保费率或保险费率原则上不超过2.5%;
3、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须与符合第六条规定的金融机构合作;
5、与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签订风险补偿金合作协议。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受偿企业准入要求
第八条 风险补偿金受偿企业准入要求:
1、原则上注册地、经营地以及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新片区的企业;
2、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标准以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最新规定为准;
3、纳税情况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
4、企业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5、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风险补偿金受偿企业重点支持范围:
1、符合临港新片区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
2、获得国家创新基金项目、上海市创新基金项目、上海市科委认定的上海市创新型企业、上海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小巨人培育企业、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及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企业等称号的企业;
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和拟挂牌企业;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和E板挂牌企业等。
第十条 贷款审批流程:
1、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向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金融贸易处提出贷款风险补偿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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