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联合修订了《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12月21日
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28号),现就本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的条件和标准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本市重残无业人员、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410元。
2.本市低收入家庭中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90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含本市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补贴。
残疾人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当符合本市社会救助有关认定标准。
同时符合上述各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持本市核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的残疾人和三级智力、三级精神残疾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享受护理补贴的残疾人符合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条件的,可以申请机构养护、居家养护等服务。
(三)同时符合上述“两项补贴”申领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申请发放流程
(一)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以自愿申请为原则。残疾人本人可以通过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自助终端等渠道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1)、《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附件2),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和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三类证件能通过调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共享交换途径获取的,免于提交实体证件。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监护人或代理人办理申请手续的,一般应通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还需提供监护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附件3)。
需要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的,应当按照本市低保、低收入有关办法进行认定。
(二)受理。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负责接收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单》(附件4);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5),并说明理由。残疾人通过“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自助终端等渠道提出申请的,受理结果通过对应的线上渠道进行反馈。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信息的核对,在《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核表》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上提出意见,并通过上海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形成《上海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6,一式四份)或《上海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7,一式四份)(以下简称“汇总表”)。
(三)初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将审核表和汇总表递交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道(乡镇)”)进行初审,街道(乡镇)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所在区残联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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