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本区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规范和加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根据《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8〕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青浦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青浦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
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本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规范和加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8〕2号)及其补充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区、镇级财政公共预算安排,支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农业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本区农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综合竞争力的资金。
第三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和资金安排原则:
(一)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项目安排应符合本区现代绿色农业发展规划,重点保障粮食生产功能区、蔬菜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能力建设等,聚焦本区美丽乡村和乡村振兴示范村、农业“三区”划定区域建设和区域农业特色项目建设。
(二)资源统筹,产业融合。整合各类涉农资金,发挥政策、资金、项目聚焦优势,以区域主导产业为平台,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推进创特色、成体系、树品牌、促营销。
(三)科学评估,管理规范。强化前期评估论证,确保项目立项的科学性、合理性,体现公平和效益,项目实施合法合规。
(四)监督考核,绩效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制度,突出以政策目标实现和资金使用效益为导向,落实项目和资金管理考核机制。
第四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市区镇联动、部门合作。
区农业农村委是本区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年度预算编制,项目征集、筛选和申报、项目批复、组织实施、项目监管、项目验收、决算上报、财政性资产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申报、绩效管理等相关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相关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具有社会资本自筹)的年度预算审核安排、资金的拨付和下达,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管理,配合区农业农村委做好项目上报、决算报批等工作。
其他区级相关部门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负责做好项目用地、环评、消防等业务指导和审批工作。
各街镇(农业园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申报、项目计划的落实、资金使用和监管、项目实施和监管、财政性资产管理等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的意向申报、项目的前期手续、自筹资金的落实、项目建设管理及建后资产管护等。
第二章 扶持对象、内容和补贴标准
第五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项目的扶持对象主要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其他涉农企业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等涉农单位。
第六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农业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营销体系建设和拓展农业综合能力,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项目补助。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贴息贴费等支持方式。主要包括:
(一)建设类项目
1.农业生产能力提升项目。粮食、蔬菜、经济作物、畜牧、水产等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等。
2.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库房、农产品保鲜库等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3.农业新业态培育项目。农业农村信息化,农业数字化、智能化设施建设等,休闲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型农业综合体等。
(二)补贴类项目
1.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金融扶持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贷款给予财政贴息和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费财政补贴。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根据中央、市级有关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联合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购买农业生产经营设备和农业生产发展相关设施建设等。
3.农业产业化补贴项目。根据本区农业产业发展导向,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农业品牌建设和科技兴农发展等。
第七条 都市现代农业发展专项项目(建设类)补贴标准:
(一)总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
1.农业生产能力项目(粮食、蔬菜生产设施建设)由市、区财政全额保障。
2.农业生产能力项目(畜牧、水产、经济作物生产基地建设)市、区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
3.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农业新业态培育项目,市、区财政资金投入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二)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分级补助:
1.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投资部分,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2.5000-15000万元(含15000万元)之间的投资部分,市、区财政按该部分投资额的30%补助。
3.1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部分,市、区财政按该部分投资额的20%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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