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上海市培训机构线索移交与执法协作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协调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旅游、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实现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日常监管与市场监管部门的综合执法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将发现的培训机构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违法行为线索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以及开展执法协作,适用本办法。
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本部门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清单涉及的违法行为决定直接处理,需要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前两款以外的行政执法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提供文化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文化艺术辅导、体育指导、科技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托育)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等培训服务的机构,包括企业法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等。
本办法所称线索,是指行业主管部门经过核查认为培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事项及依据清单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事实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线索的获取)
各部门依据管理职责,通过定期检查、“双随机”检查、专项检查等,获取培训机构可能存在的违法线索。
各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分析处理相关线索。
第五条(初步核实)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获取线索后,应当及时依法进行初步核实。
第六条(线索移交)
经初步核实,认为培训机构违法事实基本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且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线索移交至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第七条(移交要求)
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场监管部门移交线索时应当出具《线索移交函》,并附初步证明材料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符合移交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立案调查。
不符合移交要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线索移交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回并复函说明情况。
第八条(案件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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