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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立项、日常管理及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05-31 上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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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立项、日常管理及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沪委办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市农业农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立项、日常管理及验收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3月31日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立项、日常管理及验收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规范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管理过程,提升科技兴农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以下简称“科技兴农项目”)管理规定适用的项目类型包括:技术创新项目(含重点攻关)、技术推广项目等项目。

第二条  工作程序。科技兴农项目立项、日常管理及验收管理包括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下达、合同签订、动态管理、验收申请、组织验收、材料归档、出具验收证书、成果登记、结余资金管理等程序。

第三条  组织管理。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科技兴农项目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受市农业农村委委托,具体负责科技兴农项目申报受理、组织评审、合同签订、动态管理、验收材料收集、委托审计、组织验收、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  指南发布。市农业农村委围绕本市都市现代绿色农业发展战略和农业高质量发展方向,组织开展科技需求调研、专家咨询论证和项目申报指南编制。

项目申报指南包括指南内容、申报要求、申报方式等信息,应突出目标导向、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经专题研究、意见征求、主任办公会议审定等程序后,通过市农业农村委官方网站等媒体公开发布。

第五条  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报书,经主管单位初审后,报送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

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对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提出项目评审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委审核。

第六条  项目评审。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根据审定的项目评审方案,组织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对申报项目开展评审,每个评审小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评审专家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独立形成评审意见。

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汇总专家评审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

第七条  项目公示。市农业农村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经费,编制立项建议,经专题研究、意见征求后,报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并将拟立项计划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项目下达。经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库管理,市农业农村委会同上海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资金预算安排,下达项目年度计划。

第九条  合同签订。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实施期间各方权利、责任、义务,以及实施内容、计划进度、考核指标等。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协作单位签订二级合同,二级合同内容不得与项目合同书内容相抵触。

第十条  动态管理。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按照《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19〕18号)中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的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完成期限前1个月内向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收到验收申请后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向项目承担单位单位发出专项审计通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期满后的3个月内,提交以下真实、准确、完整的验收材料。

(一)项目工作总结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概况、考核指标及完成情况、研究内容及成果、成果应用及其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二)项目技术总结报告。主要包括与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研究内容相关的技术材料及相关总结。

(三)项目经费决算表。

(四)原始数据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相关试验原始记录、田间档案、会议纪要等。

(五)证明材料。主要包括针对项目考核指标中检验测试、示范推广、经济效益等目标,由检验测试机构、示范推广应用单位及用户开具的证明材料;相关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含新品种审(认)定与登记、植物新品种权、新农(兽)药证书、肥料登记、专利、技术标准、软件著作权、学术论文等)。

项目验收材料须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并对提供的验收材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协作单位应在主持单位的统一组织下,配合做好相关验收材料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延期申请。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完成期限1个月前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总结材料,说明延期理由、延期时间以及后续计划进度等,经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延期。原则上,延期次数不超过两次,每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第2次提出延期申请的项目,须经专家论证,并由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批准后方可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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