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企业:
根据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核定中央服务业发展冷链物流建设项目及补助资金的通知》(甬财政发〔2017〕90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冷链物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相关事项的通知》(甬商务市场〔2018〕117号)等文件精神,经企业申请、市级专家组审核,依据“预拨额度不超过项目预审补助资金的70%”规定,及市级《项目竣工验收专家组意见单》,现第二次预拨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冷链物流)专项资金6140000.00万元,涉及6家企业,分别是:
1.预补助宁波顺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220000.00元。该公司预审补助资金8979680.00元,预拨总额度不超过6285776.00元,第一次已预拨5064000.00元。
2.预补助宁波市大埠食品有限公司2420000.00元。该公司预审补助资金7396000.00元(已扣除未实施的标准化推广项目),预拨总额度不超过5555200.00元,第一次已预拨3130000.00元。
3.预补助宁波海上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0000.00元。该公司预审补助资金1228000.00元(不包括验收暂未通过的低温分拣加工(生产)车间项目),预拨总额度不超过859600.00元,第一次已预拨806400.00元。
4.预补助宁波市兴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630000.00元。该公司预审补助资金904968.00元(不包括未实施的标准化推广应用项目),预拨总额度不超过633477.60元,此前未预拨过补助资金。
5.预补助宁波凌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530000.00元。该公司预审补助资金763600.00元(不包括验收暂无定论的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和标准化推广应用),预拨总额度不超过534520.00元,此前未预拨过补助资金。
6.预补助宁波奉化和源果蔬专业合作社1290000.00元。该公司预审补助资金1854560.00元,预拨总额度不超过1298192.00元,此前未预拨过补助资金。
各有关企业接通知后,要依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并建立资金使用台账,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资金进行账务处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根据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关于核定中央服务业发展冷链物流建设项目及补助资金的通知》(甬财政发〔2017〕90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冷链物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相关事项的通知》(甬商务市场〔2018〕117号)等文件精神,经企业申请、市级专家组审核,依据“预拨额度不超过项目预审补助资金的70%”规定,及市级《项目竣工验收专家组意见单》,现第二次预拨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冷链物流)专项资金6140000.00万元,涉及6家企业,分别是:
1.预补助宁波顺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220000.00元。该公司预审补助资金8979680.00元,预拨总额度不超过6285776.00元,第一次已预拨5064000.00元。
2.预补助宁波市大埠食品有限公司2420000.00元。该公司预审补助资金7396000.00元(已扣除未实施的标准化推广项目),预拨总额度不超过5555200.00元,第一次已预拨3130000.00元。
3.预补助宁波海上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0000.00元。该公司预审补助资金1228000.00元(不包括验收暂未通过的低温分拣加工(生产)车间项目),预拨总额度不超过859600.00元,第一次已预拨806400.00元。
4.预补助宁波市兴洋水产食品有限公司630000.00元。该公司预审补助资金904968.00元(不包括未实施的标准化推广应用项目),预拨总额度不超过633477.60元,此前未预拨过补助资金。
5.预补助宁波凌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530000.00元。该公司预审补助资金763600.00元(不包括验收暂无定论的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和标准化推广应用),预拨总额度不超过534520.00元,此前未预拨过补助资金。
6.预补助宁波奉化和源果蔬专业合作社1290000.00元。该公司预审补助资金1854560.00元,预拨总额度不超过1298192.00元,此前未预拨过补助资金。
各有关企业接通知后,要依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并建立资金使用台账,规范资金使用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资金进行账务处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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