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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奉化市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和奖惩措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农办,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质发〔2013〕17号)有关要求,为加强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特制订《奉化市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和奖惩措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农林局
                        2013年10月20日

奉化市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和奖惩措施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褒奖守信、惩戒失信,进一步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的企业、“三品一标”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种植大户等,纳入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条 农产品生产者主体责任:
  (一)坚决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生产各环节管理责任人;加强对农业生产者培训教育,自觉把质量安全放在首位,切实做到责任落实到位、管理措施到位。
  (二)严格执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实施农产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真实全面记录农产品生产全过程档案,认真按照“有管理制度、有专门人员、有生产记录、有质量检测、有产品标识、建立质量安全追溯”的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要求,自觉开展上市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快速检测,坚持不合格产品不采收,超标产品不放行,做到产品有标识,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
  (三)坚决杜绝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其它物质;认真做好科学、安全、合理用药,严格执行农药、兽药使用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的规定,从生产源头保障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自觉服从各级监管部门的检查、检测和监督,出现问题及时整改,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加强行业自律,主动接受社会各界舆论监督,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市农林局对全市农产品生产主体实施“红名单、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红名单”评选标准:

  (一)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满3年以上(含3年);

  (二)产品连续3年以上无质量安全事件和不良生产经营销售记录;

  (三)依法生产经营、诚信生产经营、文明生产经营业绩突出;

  (四)产品在本市内有一定知名度,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五)有严格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了完整的生产记录和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六)有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认真完成上级部署的工作任务;

  (七)在有效期内获得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荣誉、认证;

  (八)其它应当符合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求的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管理对象:

  (一)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因生产、经营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的;

  (四)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同一企业生产的产品,年内两次在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抽查中出现农残超标的;

  (六)不规范使用“三品一标”农产品标识,且未按期整改的;

  (七)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且经查证属实的;

  (八)拒不接受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抗拒执法的;

  (九)经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认定,存在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红名单、黑名单”管理的实施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按照标准对辖区内的农产品生产主体进行审定,于每年9月底前填写《奉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红名单”申报表》和《奉化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申报表》,并报市农林局研究。

  (二)信息核实。市农林局对拟列入“红名单、黑名单”的,组织所在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对情况进行核实。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红名单、黑名单”的,经过信息核实,再由市农林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讨论、会商和审定。“红名单”的评定应充分体现典型性和示范性,并严格控制数量;对列入“黑名单”的,必要时可告知当事者,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当事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四)信息发布。每年12月上旬,市农林局发布本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红名单”、“黑名单”目录,并以文件形式通报相关企业和市食安办、各镇(街道)农办等监管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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