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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奉化市渔场渔具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修复振兴浙江渔场,实现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1号)、《关于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等十三种渔具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3〕2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4〕19号)和《农业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绝户网”等违规渔具清理整治的通知》(农渔发〔2016〕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2016年开始,全面开展奉化市渔具整治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17年5月底前,全面、彻底、干净取缔“一电四网”禁用渔具,即:电脉冲惊虾仪、多层囊网(含加装衬网)、地笼网(定置串联倒须笼)、滩涂串网(拦截插网陷阱)、珊瑚网(拖曳束网耙刺),严厉整治帆张网(单锚张纲张网)、拖网、单船有囊围网等捕捞作业使用严重偏离农业部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网具(下简称“密眼囊网”),基本实现禁用渔具及“密眼囊网”“三个不见”,即:陆上(码头)不见、船上(港口)不见、海上(滩涂)不见。到2020年,不符合农业部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渔具整治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果,“证业不符”(即实际作业类型与许可类型不一致)渔船整治全面完成,禁用渔具和违规渔具长效管控机制基本建立,实现全市海洋捕捞渔具使用基本合规。

  (一)2016年8月1日前整治取缔完毕制造、维修、销售、使用和随船携带电脉冲惊虾仪及其它利用电脉冲方式进行捕捞和辅助捕捞的渔具(助渔设备)。

  (二)2016年9月16日前整治规范完毕帆张网(单锚张纲张网)网目(或网囊)尺寸;取缔完毕帆张网使用多层囊网或加装密眼衬网等违规现象。

  (三)2016年9月16日前整治取缔完毕制造、维修、销售、使用和随船携带多层囊网拖网行为。

  (四)2016年12月底前整治完毕在海洋开放性水域使用地笼网(定置串联倒须笼)及滩涂串网等禁用渔具的行为,全市海域滩涂不见地笼网、滩涂串网等禁用渔具。

  (五)杜绝再出现使用珊瑚网打捞红珊瑚等海底生物的行为。

  (六)在检查中发现的“证业不符”渔船,一律责令停航整改。

  二、整治任务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突出重点,设定时限,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扎实推进渔具专项整治工作。

  (一)坚决取缔禁用渔具、依法严处“密眼囊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制造、维修、销售、使用、随船携带禁用渔具和“密眼囊网”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对制造、维修、销售禁用渔具(包括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将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依规定数额罚款,同时记入征信系统和诚信档案。

  2、对未取得营业执照非法生产经营的渔具厂(点),依据国务院《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相关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处规定数额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使用、随船携带电脉冲、多层囊网和珊瑚网等禁用渔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地三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按情节轻重,依法处以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规定数额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直至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规定扣除全年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4、对发现的地笼网、滩涂串网等浅海、滩涂禁用渔具,将依法予以清除;对查获的使用者,按规定予以处罚。

  5、对帆张网、拖网、单船有囊围网等渔船生产使用、随船携带“密眼囊网”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按情节轻重,依法处以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规定数额罚款,直至吊销捕捞许可证和没收渔船;并按规定全部或部分扣除当年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二)全面整治不按规定使用渔具行为

  根据《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使用除“密眼囊网”外的其他违反农业部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网具(下简称“违规网具”)、“证业不符”作业以及携带、使用渔具数量、规格超标等行为的,依法处置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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