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奉化市表土利用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切实提高我市耕地垦造质量,特制定下发《奉化市表土利用工作实施细则》,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奉化市表土利用工作实施细则》

 奉化市国土资源局

  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奉化市表土利用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高垦造耕地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20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市委〔200810号)政策法规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工作(简称表土利用工作)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质表土层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表层覆土或低产田土壤改良、违法用地复耕等用途。

  第三条表土利用工作由镇(街道)具体负责实施,镇(街道)应根据自身的工作任务,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工作网络,确保该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履行全市表土利用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以及负责具体的指导协调、组织落实、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加强与镇(街道)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之间组织协调,局科室、基层所相互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表土利用工作扎实有序的开展。

第三章 实施范围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从2013年21日起,凡是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或农用地转用在201321日前批准但尚未履行招拍挂程序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在供地或开工建设之前,实施表土剥离。

  第七条以招拍挂形式出让的用地项目,在编制土地招拍挂方案时,土地储备中心将有关表土剥离的要求纳入其中,并向建设用地单位收取表土剥离费。

  第八条属于单独选址(含安置用地)、协议出让、行政划拨、集体使用性质的用地项目,规划耕报科在申报农用地转用方案之前,应将有关表土剥离要求内容告知用地单位,在项目用地组件后将相关内容抄送表土利用办。表土剥离费随耕地开垦费一并收取。

  第九条对新村建设或村级留用地项目,建设用地单位选择自行剥离方式的,应按标准和要求实施表土剥离,并运输至指定的就近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耕地垦造点或表土储存点进行堆放,经验收合格后可免缴表土剥离费。

  第十条上述属于违法用地补办的建设项目,凭监察法规科的行政处罚书,可以直接办理供地手续;属于部分违法用地的建设项目,未违法的地块须实施表土剥离。

  第十一条上述实施表土剥离的用地项目,在农用地转用后实施表土剥离的,凭工程验收合格单,办理供地手续,验收不合格的,暂缓办理供地、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财务室应提供每一个用地项目的表土剥离费收取清单,便于表土利用办公室掌握用地单位实际缴款情况,保障表土利用工作有计划开展。

  第十三条市土地勘测规划院在表土剥离工程实施前,应对拟实施表土剥离的耕地进行定点放桩和基准点高程测量,以及实施表土剥离前后的面积和高程实测,并形成一整套的勘测报告。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中心在表土剥离方案实施前,对用地项目已办理的相关手续情况应签署意见,表土利用工作办公室组织人员对施工前、后现场进行拍照,做好图文记录。

第四章 项目实施程序与要求

  第十五条  镇 (街道)是表土剥离实施主体,根据用地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建设施工时间,适时向表土利用工作办公室提出项目,申报时提供该项目地块农转用批准文件、规划红线图等相关材料。表土利用工作办公室对项目地块农转用批准文件、规划红线图以及表土堆放场地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会同农业部门对剥离地块进行实地踏勘,根据耕作层表土的质量情况,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编制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镇(街道)对表土剥离项目按涉农项目相关规定实行招投标制,在招投标之前工程标底须报市财政进行审核,施工单位确定后,应将表土剥离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报表土利用工作办公室进行备案,并做好表土剥离单位道路运输中的城管、交警部门等相关协调事宜。

  第十七条镇(街道)按批准方案实施表土剥离完毕后,提供面积与场地标高勘测报告、初验报告、剥离过程对比照片、再利用证明材料、招投标文件、工程监理报告等相关材料;核查材料齐全后,表土利用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实地验收,及时出具验收意见,表土剥离工程验收不合格的,暂停办理供地手续,限期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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