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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发展服务业资金扶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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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财政局文件

 

洞财企〔2009〕1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和扶持我县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推动海岛经济社会跨越式增长。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发展服务业资金扶持的若干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主题词:服务业  资金  扶持  意见  通知

洞头县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14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大发展服务业资金扶持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洞委〔2009〕 3号),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支持

      经县政府同意,建立服务业财政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服务业发展。服务业财政专项资金在县中小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明确资金导向

      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旅游业、物流业、海运业、建筑业、金融服务业、商贸服务业、房地产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等重点行业,主要用于服务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服务业国债项目配套、服务业重大项目贴息补助、人才培养和引进、服务品牌和标准化建设及服务业工作经费补助和先进奖励等方面。

      三、资金扶持政策

      1、旅游业扶持政策。具体政策见《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洞委〔2009〕4号)。

      2、海运业扶持政策。具体政策见《关于进一步促进洞头海运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洞委发〔2009〕59号)。

      3、建筑业扶持政策。具体政策见《洞头县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意见(试行)》(洞委发〔2009〕62号)。

      4、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对在新城区新设立的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营业一年后,对我县年度经营税收贡献达到50万元以上的,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银行、保险等机构在我县新城区设立营业网点,并正常营业的,每新增一家补助2万元;银行机构在我县新城区配置自助存取款机的,每新增一个点补助0.5万元。安装POS机的商户,正常开展刷卡业务结算的,给予适当补助。

      对担保、典当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好的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年度月均担保(典当)额分别达2000万元和500万元以上的,且对本县中小企业年度月均担保(典当)额70%以上的,分别按当年月均担保(典当)额的1‰和2‰给予奖励。

     鼓励金融机构拓展业务。对积极扩大信贷总量、创新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拓宽融资渠道的机构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县财政局与县人行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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