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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财政局 |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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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旧村改造暨村镇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
洞财农[2009]1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洞头县村庄整治和小康示范村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若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OO九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村庄整治 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通知
洞头县财政局办公室 2009年9月30日印发
洞头县村庄整治和小康示范村工程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08]104号)和《温州市“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温财农[2008]330号)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我县村庄整治和小康示范工程建设,加强村庄整治建设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从2008年至2012年设立村庄整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对列入2008-2012年全县村庄整治工程建设计划行政村的有关村庄整治建设项目进行扶持,同时对已整治村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待整治村的部分建设项目实施补助。列入建设计划的行政村要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建设目标任务,积极开展改路、改水、改厕、垃圾处理、污水治理等,着力整治村庄的垃圾乱丢乱倒、污水乱泼乱排、杂物乱堆乱放、建筑乱搭乱建等现象,全面推进农村环境整治,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公共服务事业,建设全面小康的农村新社区。
第三条 深入实施村庄整治和小康示范工程建设,关键在乡镇,基础在村庄。各乡(镇)要把村庄整治建设列入公共财政重点支出的范围,积极筹措资金,整合各方力量,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村庄整治工程建设的需要,不能虚列预算。要建立集体和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社会各方力量支持的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的有效机制。有条件的乡(镇)、村,要运用市场机制吸引外来投资参与建设。
第二章 分配原则与依据
第四条 县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公共财政原则;
(三)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符合资金效益最大化原则。
第五条 县专项资金的分配依据:
(一) 县村庄整治和小康示范工程建设年度计划;
(二) 县村庄整治和小康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筹集情况;
(三) 省、市和县工作考核实绩。
第三章 补助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县专项资金实行具体整治项目补助和整治后以奖代补,重点对列入年度计划的行政村进行补助。
第七条 根据“到2012年,力争使全县绝大部分村庄的环境得到较好整治”这一总目标,以及村庄整治和小康示范村工程建设五年规划,确定年度计划分为待整治村建设年度计划、已整治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计划和“示范村”创建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