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洞头区 > 正文

洞头县民政局关于规范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文章播报

语音引擎就绪
进度: 0/0 (0%)

洞民〔200561

 

洞头县民政局

关于规范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确保社会医疗救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医疗救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浙民低2004223号)和《洞头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洞政发〔20054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医疗救助申报程序、工作职责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医疗救助的范围。凡户籍在本县范围内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因患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住院治疗,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助后,医疗费负担仍有困难(自负部分超过5万元)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居民,可享受洞头县社会医疗救助。

二、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应提供的材料

㈠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救助对象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㈡病历卡或者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

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救助对象要提供农医办出具医疗报销情况联系单;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救助对象要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医疗报销分割单;其他住院对象要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另附住院费用清单);

㈣经其他医疗保障报销和社会团体、个人等救助的,需提供受助书面材料;

㈤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医疗救助工作的申报程序(见附图)

㈠医疗救助对象自各种医疗报销和补偿后,仍符合社会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在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单位或乡镇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

㈡相关单位接到医疗救助对象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完成审查与公示工作,并报县民政局审批。

㈢县民政局接到乡镇及相关单位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材料后,应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审批,并将审批意见通知给乡镇民政办或相关单位,于每年36912月发放救助金。

四、相关单位审查程序

㈠审查申请对象的救助资格,医疗费用是否属于社会医疗救助的范围,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已报销的医疗费用金额以及社会或单位的补助金额等。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洞头区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dongtouqu/20210529/101442.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语音播报提示

您的设备需要手动确认才能开始播报

设备提示:

  • 请确保设备未静音
  • 点击确认开始播报
  • 支持后台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