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洞民〔2005〕61号
洞头县民政局
关于规范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社会医疗救助工作,确保社会医疗救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医疗救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浙民低〔2004〕223号)和《洞头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洞政发〔2005〕4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医疗救助申报程序、工作职责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医疗救助的范围。凡户籍在本县范围内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对象 、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因患重大疾病(指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住院治疗,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助后,医疗费负担仍有困难(自负部分超过5万元)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居民,可享受洞头县社会医疗救助。
二、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应提供的材料
㈠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救助对象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㈡病历卡或者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
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救助对象要提供农医办出具医疗报销情况联系单;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救助对象要提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医疗报销分割单;其他住院对象要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另附住院费用清单);
㈣经其他医疗保障报销和社会团体、个人等救助的,需提供受助书面材料;
㈤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医疗救助工作的申报程序(见附图)
㈠医疗救助对象自各种医疗报销和补偿后,仍符合社会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在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的单位或乡镇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
㈡相关单位接到医疗救助对象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完成审查与公示工作,并报县民政局审批。
㈢县民政局接到乡镇及相关单位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材料后,应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审批,并将审批意见通知给乡镇民政办或相关单位,于每年3、6、9、12月发放救助金。
四、相关单位审查程序
㈠审查申请对象的救助资格,医疗费用是否属于社会医疗救助的范围,家庭经济收入情况,已报销的医疗费用金额以及社会或单位的补助金额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