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温州市洞头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文件
洞文体〔2017〕60号
关于印发《洞头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乡镇文化站,各级非遗传承人:
为进一步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的凝聚力,促进非物质遗产代表性项目有效传承,现将《温州市洞头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2017年11月20日
| 温州市洞头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印发 |
洞头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洞头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性传承人,包括被认定为国家级、浙江省级、温州市级、洞头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条 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洞头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文体局”)负责具体实施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
第五条 原则上每年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一次评估。代表性传承人被举报或者经检查发现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进行评估。
第六条 区非遗保护中心建立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档案,对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区文体局制定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标准,作为评估依据。并建立代表性传承人评估专家库,参与评估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产生。
第八条 评估工作由区文体局组织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九条 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表性传承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践情况;
(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后继人才培养等传承工作情况;
(三)代表性传承人参与或者自行开展资料收集、整理、记录工作情况;
(四)代表性传承人参与或者自行开展公益性传播活动情况;
(五)参加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宣传展示活动情况;
(六)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的其他保护工作情况。
第十条 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程序:
(一)区文体局发布评估工作通知;
(二)成立评估专家组,每个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具体负责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工作;
(三)区非遗保护中心收集各个非遗传承人评估资料,提出初评意见报区文体局;
(四)组织专家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估工作;
(五)评估结果公示;
(六)区文体局发文确认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根据《洞头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标准》,分为基础分60分及加分项,未获得60分基础分为不合格, 60(含)至90分为合格, 90分(含)以上为优秀。
第十二条 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结果视为不合格:
(一)因违法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因散布负面消息经教育未改正的;
(二)拒绝参加评估,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无法参加评估的;
(三)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性活动或者资料收集整理记录工作的;
(四)在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经营活动中有销售伪劣产品、以他人作(产)品冒充为本人作(产)品或者将核心技艺部分系机器加工品冒充为本人手工制作的;
(五)在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第十三条 评估结果为合格(含)档次以上的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享有洞头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权益,包括每年的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2000元,及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展示展演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