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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洞头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5-29 洞头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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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文件

 

     

 

 

 

洞文体〔2017〕60

 

于印发洞头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乡镇文化站,非遗传承人:

    为进一步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队伍的凝聚力,促进非物质遗产代表性项目有效传承,现将温州市洞头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洞头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2017年1120

温州市洞头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办公室        2017年1128日印发

 

 

洞头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洞头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的评估,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代表性传承人,包括被认定为国家级、浙江省级、温州市级洞头区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三条 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洞头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以下简称“区文体局”)负责具体实施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

第五条 原则上每年对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一次评估。代表性传承人被举报或者经检查发现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进行评估。

第六条 区非遗保护中心建立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档案,对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区文体局制定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标准,作为评估依据。并建立代表性传承人评估专家库,参与评估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产生。

第八条 评估工作由区文体局组织开展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九条 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表性传承人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实践情况;

(二)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后继人才培养等传承工作情况;

(三)代表性传承人参与或者自行开展资料收集、整理、记录工作情况;

(四)代表性传承人参与或者自行开展公益性传播活动情况;

(五)参加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宣传展示活动情况;

(六)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的其他保护工作情况。

第十条 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程序:

(一)区文体局发布评估工作通知;

(二)成立评估专家组,每个专家组成员应不少于3人,具体负责代表性传承人的评估工作;

(三)区非遗保护中心收集各个非遗传承人评估资料,提出初评意见报区文体局;

(四)组织专家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评估工作;

(五)评估结果公示;

(六)区文体局发文确认评估结果。

第十一条 根据《洞头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评估标准》,分为基础分60分及加分项,未获得60分基础分为不合格, 60(含)至90分为合格, 90分(含)以上为优秀。

第十二条 代表性传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估结果视为不合格:

(一)因违法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因散布负面消息经教育未改正的;

(二)拒绝参加评估,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无法参加评估的;

(三)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性活动或者资料收集整理记录工作的;

(四)在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经营活动中有销售伪劣产品、以他人作(产)品冒充为本人作(产)品或者将核心技艺部分系机器加工品冒充为本人手工制作的;

(五)在评估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义务的。

第十三条 评估结果为合格(含)档次以上的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享有洞头区级代表性传承人的相关权益,包括每年的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2000元,及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展示展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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