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区殡葬改革工作,加强海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2〕52号)、《温州市2017年度县(市、区)殡葬改革工作目标考核细则》(温殡改办〔2017〕52号)等要求,结合我区殡葬事业改革和发展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健全完善节地型安葬设施建设和生态安葬奖补政策,全面推动节地型骨灰安放设施建设,鼓励实行生态节地和不保留骨灰葬法,建立健全公益性公墓建设、运营、管理机制,强化维护管理。健全殡葬管理长效机制,积极构建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规范殡葬管理秩序,严禁丧事大操大办、借机敛财、铺张浪费等各类殡葬违规行为,殡仪活动“八不准”规定有效执行,深入推进青山白化治理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抓好生态、节地型骨灰安放设施建设,鼓励市民选择生态、节地型安葬。
区民政局(殡改办)要制定和完善全区陵园建设规划和经营管理机制,积极联动各街道(乡镇),在原有公益性公墓区域内增加生态、节地型骨灰安放设施。
1.进一步推进生态、节地安葬设施建设。我区火化区域内推行生态、节地葬法,新(扩)建骨灰安放设施原则上由街道(乡镇)为建设主体,按照生态、节地安葬设施标准审批建设,并严格按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管理要求运营。鼓励在已建成的公益性公墓区域内,科学调整布局,增加生态、节地安葬设施。区财政对新(扩)建生态、节地骨灰安放设施建设规模在3000个(穴位、格位)以上的,每一穴(格)补助150元;规模在1000-3000个(含)穴(格)的,每一穴(格)补助200元,最高补助金额45万元(此补助政策暂行3年)。该补助在骨灰安放设施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区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实地验收后,按实给予补助。同时,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管理单位,在进行销售前应主动向区物价部门申请核定销售价格,并以基准价销售,充分体现公益性质。
2.进一步健全生态、节地安葬奖补方式。实施生态葬的奖励补助政策,经费由区财政承担。选择在民政部门审批备案的壁、塔、楼、堂等骨灰安放设施安葬的每例补助500元(此补助政策暂行3年);选择在民政部门指定的生态葬区域进行树葬、花葬、草坪葬等生态墓葬的每例补助2000元;骨灰撒海按照市民政部门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后,每例补助8000元;遗体捐献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实施后,每例补助8000元。以上生态葬和遗体捐献补助由相关街道(乡镇)负责发放奖励。实施生态葬和遗体捐献的申请人应如实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如发现有冒领、骗领行为的,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实施生态葬的要严格执行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做到文明办丧,违反规定办丧的,不予以奖励和补助。
(二)完善公墓建设、运营、管理机制。
各街道(乡镇)要在本辖区内设立专门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公益性公墓进行统一的建设、运营和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公墓建设、运营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加强红穴售卖管理,杜绝炒作抬价等经营行为。一是加强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维护,深化公墓生态化改造和绿化提升工程,加强对辖区内的公益性公墓环境清理维护,相关运营管理要借鉴“物业管理”的模式,由街道(乡镇)牵头实施管理。资金由区财政每年按2000元/座的标准补助,不足部分由各街道(乡镇)自筹。区财政补助款须专款专用,由各街道(乡镇)统筹安排,区民政局要建立维护管理考评机制,根据考评结果给予拨付。二是强化对墓穴设计销售、墓地选址建设和后续管理的监督,把好公墓建设入口关,力求公墓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生态化,对管理、改造不当的公墓要加大督促整改和依法处置力度。三是加强全区生态墓葬总体规划,有序推进生态安葬,切实处理好生态文明建设与殡葬设施建设的关系。
(三)坚持属地管理,整治规范殡仪行为。
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街道(乡镇)属地管理,共同做好殡仪行为的整治与规范,严禁丧事大操大办及相关封建迷信行为。从2017年12月1日零时起,凡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丧事活动实行新“八不准”规定:
1. 不准超期办丧。丧事活动总时间不准超过5天。
2. 不准大操大办。丧事办理期间不准摆流水席进行宴请,日常用餐仅限直系亲属和工作人员且不超过5桌(每桌限10人),倡导不置办酒席,如需置办仅限一次,且酒席总数不超过20桌(每桌限10人);倡导亲友之间不分发礼物,收取人情和花圈费用不得超过100元。
3. 不准扰民办丧。祭祀追思活动中,宗教教职人员不超过5人,时间不超过1天,除出殡仪式外,严禁使用高音喇叭或其他扩音设备进行祭祀、追思活动。烟花爆竹燃放限定为起灵和入葬两个环节。
4. 不准违规出殡。不准在规定的祭拜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进行出殡仪式,出殡仪式控制在1小时以内;出殡时间、路线和祭拜地点须提前报办理所在街道(乡镇)备案。
5.不准多支乐队。出殡乐队(即西洋乐器、铜鼓)不准超过1支,乐队人数不准超过10人。
6.不准超花圈花篮。出殡时花圈(含花篮、匾等)不准超过10个,禁止制造、销售用于丧事活动的花塔和超标准的花圈、花篮、花匾(其中花圈直径不得超过1米、花篮高度不得超过1.2米、花匾长和宽度不得超过1米);各机关事业单位不得以单位名义赠送花圈花篮(逝者单位除外),提倡用签名、悼词、挽联等文明方式替代。
7.不准违规使用车辆。不准使用机动车辆或高音礼炮车辆为出殡队伍开道、鸣炮;不准使用非机动车辆运载电子花圈、租用非法改装的花车(鼓乐车)参与出殡队伍上路。
8. 不准违规墓葬。火化区域内不准骨灰装棺再葬,严禁新建、翻新、修复私坟。
三、职责分工
(一)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将丧葬礼俗整治和“青山白化”治理工作列入区对街道(乡镇)、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中,对丧葬礼俗整治和“青山白化”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
(二)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牵头落实领导干部丧事操办活动报备制,并按照党员干部分级管理权限,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丧事办理和“青山白化”治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违纪违规、玩忽职守的责任单位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三)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丧葬礼俗整治和“青山白化”治理的教育和宣传工作,大力倡导移风易俗,文明治丧,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工作,对违规事件及时曝光。
(四)区委统战部(民宗局):牵头负责对参与丧事活动的宗教场所及有关教职人员的监管和教育,严禁教职人员参与出大殡等丧事扰民活动。
(五)区文明办:负责组织开展市民移风易俗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移风易俗工作的社会宣传,总结推广移风易俗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
(六)区委渔农办(农林水利局):负责依法查处非法买卖或提供林地用于非法兴建坟墓行为,指导支持拆迁坟墓的还林绿化工作。
(七)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丧事活动中在禁放烟花爆竹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和噪音扰民行为的查处,对不服从管理,破坏、干扰、阻碍、拒绝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交警部门要加大对违规改装车辆、架设电子花圈、电子礼炮等额外设施的车辆的查处力度,并对丧户出殡车队进行有效管控。
(八)区民政局:负责督促、检查、指导街道(乡镇)开展殡葬改革工作,抓好殡葬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服务水平,及时做好阶段性工作部署及有关单位工作进展情况通报。负责开展移风易俗教育,倡导厚养薄葬、丧事简办、崇尚文明的殡葬新风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