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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现将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4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