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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局行政运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1-06-03 定海区 收藏
朗读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局行政运行规定(试行)》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舟山市定海区卫生局行政运行规定(试行)

    为贯彻落实区政府办公室《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定政办函〔2009〕65号)精神,理顺局内设(委托)机构职能,提高卫生行政效能,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卫生行政运行机制,制定本规定。
    一、行政决策
    局长办公会议为局卫生行政决策领导机构,对卫生行政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一)卫生行政监督、卫生行政执行(含行政许可、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等)的重大事项,分别由内设机构相关职能科室提出建议意见,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局办公室组织起草的内部依法行政运行规范性文件,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有关职能科室负责起草的有关本局行政许可的总量规划、要求和行政监管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经局办公室审核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有关职能科室负责起草的有关卫生行政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规定、长效监管机制等,经局办公室审核,并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行政执行
    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管理、行政处罚”分工明确、沟通顺畅、相互制约、协调高效的依法行政运行机制。 
   (一)行政许可
    整合局行政审批事项的许可、认定、验收、初审、备案、延续等相关职能(以下简称行政审批)由行政审批科承担。
    1、行政审批由行政审批科统一受理、审核,可当场办结的,由行政审批科依法即时办结;需现场勘察的,由行政审批科负责实地勘察(需组织专家认定、论证、验收的,由行政审批科会同有关职能科室组织实施),行政审批科征求有关职能科室意见后提出许可建议,报分管行政审批的局领导同意后作出审批决定;需要会同区级有关职能部门联审的,先由行政审批科与有关职能部门联合提出行政审批建议、征求有关职能科室意见后,报分管行政审批的局领导同意后作出审批决定。
    2、对有总量、结构和布局以及其他政策要求的、涉及公共利益或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害的等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科征求有关职能科室意见后提出审批建议,报分管行政审批的局领导审批;需集体研究决定的,由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增加、归并、变更、废除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由有关职能科室依法提出,经局办公室初审并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按程序批准后,由行政审批科执行。
    4、行政审批科负责受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政策咨询。需要有关职能科室配合的,有关职能科室予以配合。
    (二)行政管理
    相关职能科室分别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管理。
    1、有关职能科室要把工作重心切实转变到审批后的行业监管上来,加强调研、把握态势,创新监管思路、方法与手段,提高卫生行政能力。
    2、局办公室负责本局法制建设、普法教育、法制培训宣传,制订年度实施方案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会同有关职能科室组织实施。
    3、涉局审批、审核项目的年度核验,由有关职能科室组织实施;需换发新证的,先由有关职能科室审验同意后,统一由行政审批科受理、核发。
    4、行业发展规划和行政审批事项规则、标准的制订,以及涉局审批、审核等工作,一般由一个职能科室牵头负责,有关职能科室予以配合。上级布置的专项整治,由相关科室提出整治方案,报局领导同意后由相关科室负责实施,有关职能科室予以支持。
    5、对人大议案、政协提案、上级领导批办件、信访、阳光热线等反映卫生方面的事宜,由有关职能科室调查处理并反馈。属卫生经营活动中的具体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卫生监督所直接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有关职能科室处理。
    (三)行政处罚
    由卫生监督所依法履行有关法定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能和日常监督检查职能。
    1、卫生监督所要切实加强对市场的分析和研究,深入市场管市场,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效打击与积极防范相结合,以组织查处大案要案为突破口,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行为,探索长效监管机制。
    2、相关职能科室要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发现卫生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知并督促卫生监督所查处,卫生监督所要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3、对群众举报、投诉卫生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统一由卫生监督所受理查处,查处结果按有关程序反馈。
    4、卫生监督所在依法履行卫生行政执法职能中,如需要相关职能科室配合的,相关职能科室应予以全力支持。
    三、行政监督
    局办公室对依法行政工作实行全面监督,并自觉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一)局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全局卫生行政许可、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等行为进行监督和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年中、年终对行政许可档案和行政处罚档案进行检查,督促局内设(委托)机构依法规范行为、提高行政效能。
    (二)局办公室负责全局卫生执法机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发现错案,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举报、投诉、反映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由局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行政审批职能整合后,必须强化日常执法监督,建立衔接紧密、高效顺畅的联动协调机制。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对全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为实施内部监督。行政审批科在行政审批后3日内、卫生监督所在行政处罚结案后3日内报送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及时通报有关职能科室。
    (四)局办公室负责全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调查核实、及时纠正。
    (五)在查处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和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大案、要案时,卫生监督所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有关材料报送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后再报局分管领导审批,需集体研究决定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本运行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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