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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榭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宁波大榭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现将《宁波大榭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大榭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2016年12月29日

 

宁波大榭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考核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工程招投标活动合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区开展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除按照省、市相关考核管理办法考核外,须接受本细则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重点考核代理机构市场行为和代理质量等方面。考核采用扣分制。当出现扣分情况时,由招标办以书面形式下达《扣分通知书》(见附件)。

第四条  代理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招标文件编制实行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制,提交有关监管机构备案的招标文件需经代理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招标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

第五条  代理机构出售招标文件等资料时,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

第六条  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由项目组负责实施。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专职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名,组员若干名。在项目招标登记时报监管机构备案。

第七条  扣分内容及标准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项每次扣1分,同一内容中多次出现可累计扣分:

1、项目进场备案时资料不齐全的;

2、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不规范的;

3、不采纳相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合理修改建议的;

4、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按时到场出售招标文件的;

5、不按招标文件规定审查报名资格条件,而出售招标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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