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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党工委关于印发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管委会、党工委各部门,大榭街道,各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大榭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管委会办公室党工委办公室
2015年12月28日

宁波大榭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通过项目合作、技术入股以及兴办经济实体等多种方式来我区创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大榭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内的留学人员、留学人员企业和留学人员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共同参与创办的经济实体。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宁波大榭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设在宁波大榭开发区内,不限定固定场地,具体场地根据项目实际落户情况确定。

  第四条留学人员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由服务业招商中心具体负责,挂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服务办公室牌子。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留学人员来创业园投资、创办企业、进行科研开发和项目合作的接待、咨询工作;

  (二)协助入园企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三)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对留学人员在创办企业、配偶随调、子女入学等方面遇到的特殊情况提供咨询协调服务;

  (四)负责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格认定

  第五条留学人员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由区组织部(人事局)、区经发局负责。

  第六条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的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应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项目产权明晰,在我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属于高新技术领域;

  (二)达到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四)具有较大发展潜力,有利于扩大税源的流通贸易、高端服务业等项目。

  第七条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的形式包括:独自创办,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创办,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创办形式。

  第八条合资、合作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可以通过下列形式出资:

  (一)以货币出资;

  (二)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

  留学人员出资额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单独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出资额可另行商定。

  第九条申请入园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创办企业申请表;

  (二)证明其学历、学位等的有效材料;

  (三)拥有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

  (一)有损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的;

  (三)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有失公平,损害合资、合作一方权益的;

  (五) 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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