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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实施“门户管理”重点排水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实施“门户管理”重点排水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28日

 

慈溪市实施“门户管理”重点排水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重点排水户监管确保达标排放,保障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促进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实施“门户管理”的重点排水户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施“门户管理”的重点排水户,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并实施“门户管理”整治工作的排水户,主要为涉水环保重点监管企业及其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的排水大户。

  第四条  对实施“门户管理”重点排水户的管理工作,实行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级有关部门及属地镇(街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立健全“门户管理”工作的操作细则、执法联动、联席会商和排污收费等机制,畅通“门户管理”信息共享渠道,定期核查“门户管理”机制落实情形。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门户管理”排水户违法排污、破坏“门户管理”基础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七条  加强规范排水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和能力,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的排水户名单。

 

第二章  区域划分与监管

 

  第八条  以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收集处理的现状为基础,结合市域污水治理工程以及原教场山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将管理区域的范围划分为三个区域:

  1.东部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龙山、掌起、观海卫、附海等镇及慈溪滨海经济区;

  2.北部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周巷、长河、宗汉、横河、匡堰、桥头、逍林、胜山、新浦、庵东、崇寿、坎墩等镇(街道)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三农垦场;

  3.教场山污水处理厂,包括浒山、古塘、白沙路街道。

  今后根据污水处理厂布局调整,管理区域按污水处理厂收集范围进行调整。

  笫九条 对已实施“门户管理”的重点排水户,禁止下列行为:

  1.私自拆除、损毁“门户管理”基础设施;

  2.私设暗管、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等逃避监管排水的情形;

  3.未按城市排水许可证及排污许可证确定的水质标准和水量排放;

  4.其他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条  实施门户管理的重点排水户名单,由市住建局会同市环保局共同确定,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排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根据排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要求,与排水户签订污水集中处理委托协议。

  第十一条  实施门户管理的重点排水户,要落实安装场所,企业内部严格做到雨污分流,统一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在排放口设置水质自动采样仪、流量计、阀门和在线监测、监控等门户管理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强化已实施“门户管理”重点排水户的执法监管。

  1.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发现重点排水户门户管理系统水质异常情况,情节轻微的,由市住建局会同市环保、水务集团督促相关企业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排水公司)对相关企业自动采样仪水样进行取样封存,送环保监测站检测,检测数据作为环保执法的依据,由环保部门对水质检测超标的企业立案查处。

  2.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发现重点排水户门户管理系统数据异常情况,须第一时间确认原因,排除仪器故障、异物吸入等干扰因素;对门户管理系统水质异常时自动采样的水样负责,并向执法部门提供该水样唯一性、关联性和有效性等证明和其他执法办案所需相关证据。

  3.对于连续超标及严重超标的企业,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污水集中处理委托协议可采取临时中止入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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