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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宁波市人民政府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甬政发〔2007〕14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甬政发〔200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我市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初步建立了符合宁波实际,具有宁波特色的养老保险体系,为促进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存在覆盖范围不够广、有关政策不尽合理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要求,现就我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完善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总体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市实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主要任务是: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二、继续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

  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落实政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和《宁波市社会保障风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发〔2003〕29号)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建立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

  三、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

  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作为参保重点,按规定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各地要进一步摸清底数,排出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努力做到应保尽保,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

  从2006年5月1日起,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缴费比例调整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工本人按8%缴纳,其余部分由雇主缴纳。最低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3年过渡到位。2006年度缴费额度不变,缴费比例调整后,缴费基数等参数由社会保险机构通过换算后作相应调整;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按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90%、100%确定。有条件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要进一步落实“4050”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参保缴费创造条件。

  2006年5月1日起,本市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所必需的缴费年限。延长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长缴费期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要妥善处理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其它社会养老保险(障)的关系。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其它社会养老保险(障)待遇按照“只靠一头,自愿选择”的原则确定。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只能享受一头,从2007年5月1日起执行。具体衔接处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规定。

  进一步完善职工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省内其他地区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按省规定办理;省外其他地区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要求转入我市的,仍按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我市实际,从2006年5月1日起分步做实个人账户。

  (一)做实个人账户实行“老中新”分开的基本原则,即:已经退休的人员,不做实个人账户;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2006年4月30日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以后缴费的逐步做实;2006年5月1日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逐步做实。

  (二)做实个人账户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分类分步进行。对2006年4月末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5%,今后逐步提高,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也可以按8%一步做实,其中市级统筹区按5%的比例做实;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在12个月以下的县(市)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与逐年提高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做实个人账户后,对当期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由统筹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历史隐性债务。

  (三)做实个人账户后的个人账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两项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

  五、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监管

  要按照国家和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的规定,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完善“五费合征”办法,提高基金征缴率。同时,要切实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挤占挪用。逐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计发办法、业务流程和管理信息系统。要加强内部监督,制订内控监管办法,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要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职能,完善工作机制。要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六、积极稳妥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2006年5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要妥善处理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转出本市、未转出本市和今后转出本市的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关系。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清理核实个人账户信息,实现个人账户规范化管理。

  (二)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5月1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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