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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企业信用预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朗读

观海卫分局、各工商所,分局机关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工商局慈溪分局企业信用预警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慈溪分局企业信用预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分局企业信用预警工作机制,促进我市企业信用建设,根据市局《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信用预警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信用预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整合系统行政资源,通过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分析、审核,及时发布可能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交易安全的不良信用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分局信用办负责分局企业信用预警的组织协调。各业务科室、工商所负责职责范围内有关企业信用预警信息的征集、发布。

  第四条 企业科负责下列预警信息的提供及发布:

  (一)企业未在法定期限内参加年检信息;

  (二)企业营业执照吊销信息;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信息;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违法行为信息;

  (五)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或者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信息;

  (六)企业登记前置许可证被撤销或过期信息;

  (七)公司股东逾期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信息。

  第五条 市场合同科负责下列预警信息的提供及发布:

  (一)格式合同备案违法信息;

  (二)合同欺诈信息。

  第六条 12315中心负责下列预警信息的提供及发布:

  (一)侵犯消费者权益且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信息;

  (二)消费者投诉未及时处理信息;

  (三)不履行预付式消费承诺的行为信息;

  (四)消费预警公告。

  第七条 企业注册中心负责下列预警信息的提供及发布:

  (一)已进入注销备案程序的企业信息;

  (二)公司股权出质信息;

  (三)公司股权冻结信息;

  第八条 法规科、商广科、经检科负责下列预警信息的提供及发布。

  (一)行政处罚逾期未执行信息;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信息;

  第九条 各工商所负责下列预警信息的提供及发布:

  (一)查无下落企业信息;

  (二)企业拒不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或抗拒执法的信息;

  (三) 公司设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信息;

  (四)非公司制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以上的信息。

  第十条 企业信用预警按照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分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

  其中一级预警应报市局由其审定发布;二级、三级预警信息以分局名义发布。

  三级预警信息也可由分局授权工商所以分局名义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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