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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甬政发[2010]86号)及《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管理暂行办法》(甬人社发[2012]423号)的规定,制定了《慈溪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21日
 

慈溪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管理,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行为的监督评价体系,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和《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付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资格认定,且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列入所属定点医疗机构考核。
  第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按照统一的评定内容、标准和程序,将定点医疗机构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D级6个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定工作,制定《慈溪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评分细则》),对定点医疗机构遵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估。

第二章 评级内容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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