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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分类监管考核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售药行为,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购药。特制订《慈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分类监管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慈溪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慈溪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慈 溪 市 财 政 局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慈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分类监管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服务行为。根据《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慈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实施意见》(慈政发〔2006〕113号)和《慈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市级统筹范围内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年度考核工作,考核检查每半年一次,年未综合评定考核。

  第三条  考核内容。

  1、基础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的机构设置、管理制度、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学习制度、自查情况以及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工作等情况。

  2、服务管理。定点零售药店所具备的服务能力、处方剂量配伍、外配处方药品调配、销售管理以及处方保存,药师配备及在岗等情况。

  3、药品管理。定点零售药店在销售中对持卡人的核对验证制度执行情况及按医保规定提供处方药品与非处方药品的供应情况。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规定实施。

  4、费用结算。定点零售药店收费管理和结算办法执行情况。

  第四条  考核办法。

  考核采取自查、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以查阅相关资料、人员访谈、现场查看、受理参保人员投诉、暗访等形式为主。在自查、日常检查、年终检查的基础上,每年向社会公布医保定点药店考核结果。

  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简称: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日常管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零售药店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到考核内容的,在年终考核时经核实纳入评分范围。

  第五条  考核评分和分类标准。

  按照《慈溪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考核表》(见附件)进行考核,按照百分制评分标准,实行四级分类管理。

  1.A类:经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定点零售药店。其中:管理规范、服务信誉好、控制配药费用方法得当、成绩显著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通报表彰。

  2.B类:经考核得分在89分至75分(含75分)之间的定点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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