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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朗读

一 、实施依据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慈政办发〔2020〕29号)文件精神。

二、认定对象

慈溪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三、扶持资金

对新认定为本市级、宁波市、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和12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奖励。

四、认定条件

(一)本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实现本办法规定的主要功能;管理团队得力、内设机构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达到3000平方米),其中孵化企业使用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到85%以上。孵化器为入孵企业提供的租金不得高于同类物业费用的平均水平。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3、孵化器投入运行达到1年以上,运行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服务设施齐备,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到25家(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到15家),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专业孵化器毕业企业达到5家);

5、孵化器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与创业(天使、风险)投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6、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孵化器内与该专业相关的入孵企业集聚比例达75%以上。

(二)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不超过5年);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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