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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工业企业联合兼并重组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各镇(街道)经发办(局),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经发局、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发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转型升级提升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总体部署,加快推进企业联合兼并重组,着力优化企业结构和产业结构,根据中共慈溪市委、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慈党〔2017〕6号)、《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企业联合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慈党办〔2014〕16号)和《关于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扶持政策的通知》(慈政发〔2016〕55号)文件精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慈溪市工业企业联合兼并重组政策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本实施细则的实施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慈溪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17年6月8日

 

 

慈溪市工业企业联合兼并重组政策实施细则

 

  一、奖励条件

  (一)联合:市内已投产非关联工业企业法人共同出资组建制造、营销或研发企业,新企业资本金分别超过1亿元、5000万元和500万元;三家以上非关联家电或轴承制造企业共同出资组建本行业营销及售后服务企业的,新企业资本金可放宽至2500万元以上。(单一股东出资不超过新企业总资本金的70%)

  (二)兼并:上年度百强企业、外贸龙头企业(进出口百强工业企业)或重点规上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亿元以上企业)通过购买、接收、控股等形式兼并市内外工业企业,且兼并资产额度达到1500万元以上;或市外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市外上市公司兼并市内规上工业企业且兼并资产额度在1500万元以上,兼并后企业注册地仍在本市。

  (三)重组:上年度百强企业、外贸龙头企业(进出口百强工业企业)或重点规上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亿元以上企业)出现生产经营困难后,对产权、资产、债权、债务等实施改组、整顿与整合,制定明确的企业重组计划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强化市场竞争能力,并经市企业联合兼并重组服务协调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企业联合兼并重组,适用《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企业联合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慈党办〔2014〕16号)的相关奖励。

  二、奖励对象

  (一)联合:新组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营销或研发企业(登记注册地在慈溪)。

  (二)兼并:实施市内外收购的市百强企业、外贸龙头企业或重点规上企业;被兼并的市内规上工业企业(仅限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兼并后企业(登记注册地在慈溪)。

  (三)重组:实施重组的市百强企业、外贸龙头企业或重点规上企业。

  三、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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