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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慈溪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采购活动,加强对代理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特制定了《慈溪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财政局   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13年12月19日
 

 

慈溪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代理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理我市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
  第四条 代理机构在我市从事政府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准的业务代理范围和规定的代理限额标准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超范围代理和超限额标准代理,不得出借、出租代理资质。
  第六条 代理机构不得代理其本身或者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者间接供应商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章 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利:
  (一)接受采购人委托,依法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活动;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等费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运行规程从事政府采购代理活动;
  (二)严格遵守委托协议约定,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中获知的、依法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四)接受并及时答复投标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投拆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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