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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慈溪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废止)

朗读

各有关试点企业:

  为落实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财政扶持政策,确保试点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甬财政预〔2012〕1488号)和《关于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甬财政预〔2012〕1489号)要求,现将慈溪市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过程中,有关企业申请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有关申报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报对象

  我市范围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

  二、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一)、慈溪市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审核试点改革后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配合财政局审核、监控试点改革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

  (二)、慈溪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相关资料审核和财政扶持资金的及时拨付和追缴等工作。

  三、申报流程和条件

  (一)税负变化情况申报

  试点企业每月申报期内填报《税负变化申报表》(2012年12月和2013年1、2、3月《税负变化申报表》可在2013年5月底前补报),并向主管国税机关网络报送《税负变化申报表》,纸质《税负变化申报表》可按季报送。网上报送方式:登录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网站,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报送。  

  (二)财政扶持资金申报

  1、按规定填报《税负变化表》且显示税负升高的试点企业,在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2012年12月份的扶持资金在2013年第一季度终了后一并申报)向慈溪市国家税务局、慈溪市财政局办理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手续。

  2、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需报送的材料,包括:

  (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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